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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探讨 (80篇) 展开   列表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可见,我们是以采用证据原件为原则。然而为了与国际接轨,2005年4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对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问题上有重大突破。《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阅读(624) 评论(0) 2012-10-08 07:22

原告不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条是对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这就是说;原告经起诉进入诉讼后,在法院送达的传票指定的开庭时间,原告经合法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该条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案件一经判决为撤诉,原告的起诉就全案撤销。诉讼活动即行终止。若原告欲依法维权,须得另行起诉。同

阅读(1443) 评论(0) 2012-08-02 10:43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特殊侵权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原审原告) 被申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2003年9月15日,资阳市城兴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约定:“施工地点:资阳世纪广场至资阳成渝调整公路及亚星广场前;施工内容:k0—102.3至2+165.9沥青路面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九款约定“双方

阅读(3205) 评论(0) 2012-07-24 09:58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

2010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继承

阅读(2618) 评论(0) 2012-03-25 08:36

法官提示:利用“假社保”规避“限购令”蕴含高度法律风险

标签: 假离婚借名风险社保竞业禁止协议杂谈*类: 业界动态 随着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限购令”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继出台,相关群体购买房屋的门槛明显提高。随之而来,试图通过“假离婚”、“借名”等方法规避房产调控的行为开始显现,而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获得非本地居民贷款优惠资格,一些人利用“假社保”新手段规避“限购令”,可法官提示说,社保作假对行为人而言蕴含着高度的劳资纠纷风险。 刘某和洪某是好友,刘某听说北京炒房有利可图,于是想要贷款买套房。可刘某不是京籍,也不符合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要求,无法取得贷款。出于朋友交情,洪某同意让刘某去社保部门举报洪某开办的公司,称其公司未在工作期间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然后再由洪某公司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为刘某进行补缴,从而获得相关证明,满足贷款条件。 谁知,事后不久,刘某和洪某发生了矛盾,而洪某公司为刘某开具的...

阅读(2064) 评论(0) 2011-05-20 22:27

清洁工“蜘蛛人”高楼坠亡,老板担责

         因未系安全绳,18岁的清洁工肖某在清洗写字楼外墙时坠落身亡。清洁公司老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两年。   肖某所在公司的领导彭某被朝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家属经济损失30万余元。   2007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佛山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指派公司职工肖某在朝阳区华腾国际三号楼清洗外墙。由于肖某未系安全绳,主绳磨损断裂,致使其从三号楼六层处坠楼后摔死。   经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肖某所在单位对其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后,彭某下落不明,后被警方抓获。   彭某被抓后,肖某的家属在检方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彭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阅读(1623) 评论(0) 2011-05-13 08:49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作者: 陈志宏 唐霄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没有明确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当事人是“可以”、“应当”还是“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了对上述规则适用的分歧。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⒈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由当事人选择。理由是,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当事人对是否提出申请,拥有*终的决定权。如其提出申请,则适用第54条*、二款的规定;如其不提出申请,则只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出庭证人的名单以及证明的内容。 ⒉所有证人到庭作证,均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理由是,这样操作可以让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知晓双方提供的证人,便于法院有效加强对证人的管理,有利于健全和加强审判人员对相关证据进入诉讼的控制权...

阅读(2070) 评论(0) 2011-04-27 07:07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对于电子邮件的可采性,也就是它是否可以成为证据这一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即使是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的英美国家都顺应形势承认了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可知,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自然也可作为书面证据。但关于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尽管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且对电子邮件所证明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法院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考察该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 二、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

阅读(2380) 评论(0) 2011-04-25 21:24

“证言公证”确保证人爆真相?

来源:金羊网   基于很多顾虑,很多证人不愿出庭。日前,山东莱西市法院采信证言公证书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引起法学界争论 靠公证证言打赢官司 据报道,前不久,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运用证言公证书确认了案件事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3年6月8日23时许,莱西市任家村村民史某骑摩托车回家,行至该市北京路时,重重撞在路面的石堆上,史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事发深夜,史某的亲属直到第二天才知道发生车祸。后经史某亲属多方打探,终于知道石堆是某工程有限公司摆放在路面上的。当天晚上,该公司看场人隋某、李某都在现场目睹了车祸发生的过程,但二人皆系该公司雇佣人员,因害怕出庭作证会有被解雇的危险,不敢出庭作证。 无奈之下,史某的家属邀请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对隋某、李某所知道的上述事实进行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据此,在明确被告和侵害事实的情况下,史某随即向...

阅读(1889) 评论(0) 2011-04-25 15:31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其效力

作者: 赵岭 胡文利   当前,因为证人不到庭作证其证言通常在庭审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为提高不出庭证人的证言在庭审中的效力,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后提交法庭,此类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效力到底如何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

阅读(1986) 评论(0) 2011-04-25 15:24

民事案件中确定准确的案由非常重要

近日办过两个案件,都是代理被告,*终原告败诉的理由都是因为案由确定不正确而被驳回起诉。 案例一: 很多酒店都有一种做法,某客人入住时可能并未支付或为全部支付房费,而是挂在酒店某工作人员的账上。酒店在结算时,就会从该工作人员账上划扣。宁某是一家酒店的大堂副理,就为客人作为类似的挂账。但此后客人未能及时结账(也可能有结账,但不为宁某所知),时间长了,宁某在离职时,以酒店“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划扣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与酒店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依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由于劳动争议应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 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原告依据公司破产前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协议书》为依据,将清算组告上了法庭。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公司以自己开发的房产作为奖励和年终红利,给原告,用以表彰多年来为公司做出的贡献,也就是说,原告可以

阅读(1941) 评论(0) 2010-06-03 13:24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法律依据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编辑本段]起因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

阅读(2605) 评论(0) 2010-05-26 11:58

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及其诉讼时效的计算

依照*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开发商一方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违约金。但是该条款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所支付的违约金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理,一般来说,违约金应从开发商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办证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原理,逾期办证是一种违约行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责任

阅读(1850) 评论(0) 2010-03-17 16:12

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

 作者:张法水 贺艳 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买受人被迫解除的纠纷时有发生,因为合同的解除,买受人主张赔偿商品房升值部分的损失已成为该类纠纷新的焦点。笔者试就该焦点问题进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房屋差价应作为损失进行赔偿 *近几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房价上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其购房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居住,对于房屋的升值都属其必然和当然的期待。所以,房屋的升值就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一种期待利益。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受人取得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后,房屋升值的利益与房屋一体均归于买受人所有。此时,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期待利益就直接转化为了买受人的现实利益。但当买受人因开发商的过错而被迫解除合同后,由于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因附着于房屋而存在,因此买受人就无法享有房屋升值的利益,当初买受人

阅读(1196) 评论(0) 2010-03-17 10:37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010/2/5 12:15:50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出处】《中国民法案例与法理研究》(债权篇)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某市仪表厂   (一)案情   仪表厂子聘请被告为其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位于该市海新村20号的205室房(三室一厅),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设法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仪表厂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给其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被告

阅读(1216) 评论(0) 2010-03-14 09:21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

阅读(1243) 评论(0) 2010-03-14 08:43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阅读(1152) 评论(0) 2010-03-14 08:42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数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具体情况分为以下6类: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阅读(1098) 评论(0) 2010-03-14 08:40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

阅读(1080) 评论(0) 2010-03-14 08:39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

阅读(1070) 评论(0) 2010-03-14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