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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专区 (40篇) 展开   列表

学生、幼儿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伤害由承担责任

在学校、幼儿园中上学的孩子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自己的孩子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应当如何维权?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里上学,已经脱离了对他的监护可控范围,又因为教育机构学校是与学生父母达成了一种教育合同关系,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阅读(1890) 评论(0) 2011-08-27 17:52

*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0年7月1日其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改变了之前*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伤残和死亡必须支付死者生前扶养和需赡养人的生活费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阅读(2337) 评论(0) 2011-08-01 07:30

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与标准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

阅读(1544) 评论(0) 2011-03-07 11:10

学生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损伤等事故,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将不承担事故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教育部刚刚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阅读(3425) 评论(1) 2010-12-25 08:59

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许多朋友电话咨询事故伤残费如何计算?特别是对伤残系数不知怎样把握。现就此问题解释如下: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二至十级

阅读(1264) 评论(0) 2010-11-29 22:4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8月13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释〔2007〕15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8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百一十九条*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阅读(2001) 评论(0) 2010-11-29 16:04

雇员在工作中被害,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请问郑律师,雇员在工作中被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打伤或死亡,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小夏 郑国柱律师: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工作时被他人侵害,权利人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中收到伤害或死亡,则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1703) 评论(0) 2010-08-22 18:22

北京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对照简表

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对照表(2010年) 项目 计算范围 年限 数额及方法 依据 医疗费 医疗费、住院费票据

阅读(2095) 评论(0) 2010-06-03 13:4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2年5月16日 法发[199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报告我院。 附:                          (1991年11月8日*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

阅读(1341) 评论(0) 2010-02-24 13:49

“拼车”发生交通事故怎样承担责任

马上又要进入年关了,拼车回家的人在网上发着热帖,但这里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小觑,下面对拼车作如下法律分析: “拼车”问题,应当区分几种情形来分析。 一、司机是“拼车”合意人之一。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司机所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拼车”合意人因事故所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现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司法解释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交警认定“拼车”合意人中除司机以外的搭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话,这些无责任的搭乘人员可以向司机、所搭乘汽车的车主、所搭乘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当然,即使司机本人所受之损害,除非该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亦可以向事故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向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仅指获得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不包括车上人员险、司机座位险、车损险等险种的赔偿在内。

阅读(1910) 评论(0) 2010-01-23 21:0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6 10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附录A 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附录B 10 (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

阅读(1127) 评论(0) 2009-11-10 13:44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

阅读(1037) 评论(0) 2009-05-18 21:02

上班途中被撞伤已获赔,再次起诉要求单位赔偿被驳回

   左峥   中国法院网讯 芦某上班途中被他人撞伤,经法院判决得到了对方赔偿。事后,其又将雇佣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5月7日早晨6时*许,某铸钢厂雇佣人员芦某上班途中,案外人申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部与芦某身体后部接触,造成芦某受伤。后芦某到医院住院*。同年6月7日,交通队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后芦某向法院起诉申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申某赔偿芦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此后,芦某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作为铸钢厂雇员,在上班途中受伤,铸钢厂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要求铸钢厂赔偿经济损失。铸钢厂认为,芦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与其雇佣活动无关,不同意芦某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芦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对芦某与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作出判决,判令

阅读(1343) 评论(0) 2009-04-21 19:38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

阅读(4012) 评论(0) 2009-03-09 07:34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杨立新       2004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会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常熟市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主任王利明教授以及杨立新和张新宝教授、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刘保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兆伟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程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鲁国强、副院长刘冬冬,常熟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建新,以及各地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资深法官:人民法院出版社刘德权、吴秀军、高绍安、兰丽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谢国伟、马荣、魏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燕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邹建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柳青,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范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远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丁海

阅读(1354) 评论(0) 2008-05-05 15:26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全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阅读(5781) 评论(12) 2008-03-07 12:22

案例导读: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导读】    张某因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赔付了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的父、母、妻、儿均健在并均主张该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该笔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案情简介】    2004年,张某与王某结了婚,婚后第2年,张某生下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0日,王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张某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9万元。王某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张某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刘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父母将张某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

阅读(10064) 评论(0) 2007-11-24 20:10

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分析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又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不了解,也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首先我们从遗产的范围来分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公民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从以上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看,死亡赔偿金没有包含在遗产的范围以内,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已经具有的合法财产,也

阅读(1746) 评论(0) 2007-11-24 19:55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汇总

  甲方:      ,性别,汉族,   年  月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        。 乙方:      ,性别,汉族,   年  月出生,现住            。 法定代理人:       ,性别,汉族,   年  月出生,现住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晚上  点,甲方因夜间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倒车时,因该车辆没有后视镜和照明灯,且当时该车的刹车制动失灵撞倒正在玩耍的乙方,致使乙方脑组织受伤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在****市*医院*。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     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     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   

阅读(19900) 评论(0) 2007-11-22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