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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题 (64篇) 展开   列表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阅读(633) 评论(0) 2009-04-06 16:41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在我国,与版权是同一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麽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三)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作品不同于作品的载体,作品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属无体物,反映为一种抽象的表达形式,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载体是载有某

阅读(1035) 评论(0) 2009-04-06 16:39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登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 中央电视台等《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1962年,郭颂等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在1999年某晚会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其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法院经审理认为:《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主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等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且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对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关于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是民间文学艺术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度,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本案作为我国首例

阅读(690) 评论(0) 2009-03-09 1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阅读(681) 评论(0) 2009-02-27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