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章总则
*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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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54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1-4 执行日期:1998-1-4 上海市政府批转,上海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订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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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52
(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5年4月10日通过)
为了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有关审理和执行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收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拆迁争议提起的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 (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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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51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执行以来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令)执行以来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设征地农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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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47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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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4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渝劳社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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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39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章总则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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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33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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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3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吉市政办发〔2007〕3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章 总则*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
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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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26
从2006年7月25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东省国土厅要求,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征地将不予审批。《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66300 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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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22
三府〔2008〕20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精神,制定《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5届第50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九月八日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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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19
涡国土资〔2007〕 号
涡阳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涡阳县2007年*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该项目用地涉及到的闸北镇涡北居委会的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为此,依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拟订的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二、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土地补偿标准为:旱地为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建设用地为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旱地为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建设用地为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涉及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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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2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