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80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8年3月2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
阅读(498)
评论(0)
2018-03-21 09:18
(2010年12月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特
阅读(521)
评论(0)
2012-11-07 14:53
(2010年12月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特此
阅读(493)
评论(0)
2012-11-07 14:53
(2010年12月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特此
阅读(459)
评论(0)
2012-11-07 14:52
*,购房人员需要在中国居住满一年。
第二,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中文和外文姓名。
第三,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居住证(证件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
第四,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第五,备齐资料后,需首先交由北京市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六,如购房人需要贷款且在京无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及配偶同意购房抵押贷款证明均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阅读(2003)
评论(0)
2011-03-17 09:34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
阅读(4360)
评论(0)
2011-03-17 09:22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阅读(1696)
评论(0)
2009-07-21 06:43
1、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证。 2、房屋上市后不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3、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 4、产权没有被抵押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阅读(1522)
评论(0)
2009-05-21 07:12
20020327(颁布时间)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02年3月27日建设部发布 2.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
阅读(1408)
评论(0)
2009-02-25 17:45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阅读(1265)
评论(0)
2008-10-30 08:31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阅读(1312)
评论(0)
2008-10-10 20:34
答:需要特别注意这几个问题:1、您要确保买卖行为的合法和有效性。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问题。2、买卖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全,不属于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房屋是出租的,卖方必须持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若是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书。3、在房款和产权交接的时候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将房款抵押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主的账户。4、产权过户登记必须经过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才算是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只有产权过户了,这套房子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应当如何正确操作二手房交易
阅读(1770)
评论(2)
2007-10-30 19:54
【文号】京建租[2007]9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1-25 【生效日期】2007-01-2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和企业解决房地产经纪纠纷问题,规范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行为和处理工作,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权限 (一)本着方便群众和首问受理的原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分支机构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二)市建委收到的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包括信访),转交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处理;涉及分支机构的,转交分支机构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阅读(1550)
评论(0)
2007-10-07 22:40
于2004年11月1日起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正式实施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行业自律规则。
*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
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的亦要出示相应证件。
阅读(1581)
评论(1)
2007-06-16 12:00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
阅读(1422)
评论(0)
2007-06-16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