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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地区法律实务 (12篇) 展开   列表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

阅读(1339) 评论(0) 2011-05-05 15:39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36号)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发。 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

阅读(1288) 评论(0) 2010-08-21 11:19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阅读(1309) 评论(0) 2010-08-21 11:17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

阅读(1298) 评论(0) 2010-08-21 11:16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

阅读(1274) 评论(0) 2010-08-21 11:16

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阅读(1288) 评论(0) 2010-08-21 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阅读(1215) 评论(0) 2010-08-21 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阅读(1275) 评论(0) 2010-08-21 11:08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 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阅读(1239) 评论(0) 2010-08-21 11:08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 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

阅读(1436) 评论(0) 2010-08-21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

阅读(1166) 评论(0) 2010-08-21 11:04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省级和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才有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同意权。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 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 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 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阅读(1351) 评论(0) 2010-08-21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