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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 (118篇) 展开   列表

有了“一书四方案”,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一、有了“一书四方案”,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一书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一书四方案核准通过后,过了公示期才能进行征收。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有“一书四方案”,具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阅读(235) 评论(0) 2020-08-17 13:56

购买回迁房不能不知道的

回迁房是开发商征用回迁民的房子后所赔的新房,每一个楼盘里都有商品房和回迁房,但是回迁房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因此很多人对购买回迁房还是很担忧的。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回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一、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

阅读(466) 评论(0) 2016-05-15 09:56

河南省村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事情缘起 这是建国以来首起因政府不作为,农民自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毛学勤、毛培彦两位农民哭述了为保护田地里的玉米被土地开发商指使人殴打致重伤的经过,控诉了黑心开发商占地、打人、并用推土机强行铲毁正在生长的庄稼的恶劣行径。在发生在2007年的那次被殴打中,他们中有人被打成骨折、有人身体软组织大面积挫伤,身体上至今还有可怖的伤痕。发布会现场,淳朴的村民向记者宣读了起诉国土资源部的起

阅读(926) 评论(0) 2013-04-28 10:04

农村一亩地补偿多少钱?

您好,郑律师!现在农村占地一亩赔偿多少钱? 山东单县高峰 郑国柱律师:农村土地的征收标准各地都不一样并且有很大的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收入的三倍,*高不超过十倍。安置费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收入的十倍,*高不超过三十倍。因为新土地法是2004年制定的,所以一般各地的补偿款都要比这个规定高。

阅读(1911) 评论(0) 2012-04-24 14:54

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

征地是政府行为,征地是动用“国家征用权”。动用国家征用权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即“公用”和“合理赔偿”。征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收土地。 征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2)征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

阅读(2408) 评论(0) 2011-03-01 15:56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 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认...

阅读(1618) 评论(0) 2011-03-01 15:13

户口本上有多人,拆迁款如何分配?

我们居住的平房是2008年拆迁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公房,一间半。新分的楼房共有两套(一套两居,一个单居),当时是按户口本居住人口分配的。 户口本上有公公、婆婆、丈夫、小孩姑姑、我和女儿共6人。 请问我们一家3口人在房屋分配中占多少份额? 答:因拆迁补偿而取得的房屋属于被安置人员的共同财产,由被安置人员共同所有。如果共有人(即被安置人员)对房屋份额没有进行约定,为共同共有。 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认为共有人享有同等份额。由于被安置人员为6人,每个人的份额都是*之一,你们一家3口加起来占1/2。  

阅读(1960) 评论(0) 2010-12-05 1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1995年12月18日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

阅读(2176) 评论(0) 2010-12-02 11:57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

阅读(2945) 评论(0) 2010-08-21 11:01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及地区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城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

阅读(4109) 评论(1) 2010-08-21 11:00

湖南新征地补偿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我省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新的标准已于11月1日起施行。据悉,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新征地年产值标准对四类土地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其中,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参照邻近水田标准补偿。   以前,我省各地旧的征地补偿方法,因审批时间不同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不平衡。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全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确定为4个等别,即:一等,长沙市区;二等,湘潭市区、株洲市区;三等,衡阳市区、岳阳市区、常德市区、郴州市区;四等,邵阳市区、益阳市区、娄底市区、张家界市区、永州市区、怀化市区、湘西吉首

阅读(2598) 评论(0) 2010-08-21 10:59

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   一、基本原则: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

阅读(1568) 评论(0) 2010-08-21 10:56

征地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例如:某省某市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冬麦和玉米各一季,年产值为2400元。某市政府于5月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冬小麦,问青苗补偿费应是多少元? 答:依据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得知: 青苗补偿费=年产值2400÷耕种季数2季=1200元,应按1200元/亩给予种植户补偿。

阅读(1712) 评论(0) 2010-08-15 17:48

征地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阅读(1805) 评论(0) 2010-08-15 17:47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

阅读(3429) 评论(0) 2010-08-10 11:56

土地补偿分配中有哪些特殊的分配情形?

土地承包权是村民是生来就有的一项权利,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承包权的一种体现,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分配权?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遍问题。土地承包权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新嫁入等农民,要求享受与村民同等土地补偿分配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实践和法律规定,我认为:应依据区别对待、保持公平原则合理处理: 1、出嫁女*分配问题: 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有两种处理办法: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

阅读(1523) 评论(0) 2010-08-01 18:18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阅读(1493) 评论(0) 2010-07-28 22:49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

阅读(1449) 评论(0) 2010-07-28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