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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律法规 (13篇) 展开   列表

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现就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申报和备案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在产品申报或备案时,应提交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阅读(1086) 评论(0) 2009-05-18 21:28

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日,接有关举报,反映某地区有使用中药材“黄丹”配制爽身粉的情况。“黄丹”又名铅丹,主要成分是四氧化三铅,属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为切实加强爽身粉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要求,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安全。   二、各省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配制爽身粉尤其是使用黄丹配制爽身粉、非法经营爽身粉等化妆品,以及使用非化妆品级滑石粉原料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

阅读(1309) 评论(0) 2009-05-18 21:27

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强生等公司婴幼儿卫浴产品事件发生后,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是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化妆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规定,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要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

阅读(1172) 评论(0) 2009-05-18 21:26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

阅读(1054) 评论(0) 2009-05-18 21:1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

阅读(1185) 评论(0) 2009-05-18 21:12

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现就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继续按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6〕124号)、《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作相应调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字G********,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进字J********,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号(备案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

阅读(1021) 评论(0) 2009-05-18 21:11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配方    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

阅读(1104) 评论(0) 2009-05-18 21:10

化妆品通用标签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阅读(1104) 评论(0) 2009-05-18 21:09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

阅读(1241) 评论(0) 2009-05-18 21:08

卫生部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年来,我部在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过程中,发现有的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又申请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手续。为加强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现规定如下:    对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主要成份不变或数量上稍有变化而作用不变,或仅辅料有变化,应视为同一物品,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在申请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手续前,必须办理撤销该产品药品批准文号的手续。    二、凡已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在申请办理药品审批手续前,必须办理撤销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手续。    三、对目前已获得药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个批准文号的产品,在1992年9月底以前,由企业向审批部门申请撤销一个批准文号。逾期未申请者由我部按其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撤销其中一个批准文号。请将本规定通知有关企业。

阅读(1174) 评论(0) 2009-05-18 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伪劣商品罪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阅读(1122) 评论(0) 2009-05-18 21:07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 《化妆

阅读(1246) 评论(0) 2009-05-18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