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例: 2012年12月12日,魏文长入职东莞一织布厂担任杂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魏文长自愿放弃公司*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2014年7月17日起,魏文长因突发胸背疼痛,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共产生医疗费235030.24元。 2014年8月14日魏文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25万元。 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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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10:09
指导性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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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0:34
受今年疫情影响,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大致内容如下: 人社保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小编在后台也收到一些小伙伴的疑问,正好根据人社部发出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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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3:07
一、非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待遇有哪些?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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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0:38
闪送途中出事 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 闪送员李先生称其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自2016年5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昨天,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表示,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值得关注。 途中受伤 公司称系合作关系 经查,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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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07:31
劳务外包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甲方外卖配送工作承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条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外卖配送工作。 第二条 劳务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内签署新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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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13:51
曾获仲裁支持,不满78万赔偿提起民事赔偿被发现;构成诈骗罪 持假合同讨薪 男子获刑6年 曾获仲裁支持,不满78万赔偿提起民事赔偿被发现;构成诈骗罪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34岁男子王涛拿着伪造的合同起诉老东家讨薪,结果被法官识破。 昨日上午,王涛因诈骗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民事诉讼引发刑案 据了解,2007年4月王涛曾任北京杰尔可邦公司零售经理,2008年8月,双方解约。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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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15:07
员工窃取劳动合同后申请仲裁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2014)南刑二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方舟公司)员工。2013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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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15:06
2018年*新工伤补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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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09:44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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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10:24
许某某于2006年5月15日进入科源公司工作,至2007年10月31日止,许某某在职期间科源公司为其缴纳了小城镇社会保险费。2007年11月1日,许某某与凌制园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许某某作为凌制园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继续在科源公司工作;许某某的劳动报酬不低于*低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40元等。许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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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0 15:12
派遣公司不续合同劳动者讨要补偿金 刘某曾是北京某劳务*的员工,双方签有,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1日。该劳务*将刘某派遣到某餐饮公司工作。2009年2月5日,该劳务*在给刘某发放时,告知他,劳动合同到期,即日起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刘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劳务*没有和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他继续提供劳动。因此请求判令该劳务*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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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0 15:10
注:北京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月平均工资为4037,*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以40%为基数:1490元;60%为基数:2236元;300%为基数:11178元
另外,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略有下调,请以实际为准。
北京城镇户口
险种
公司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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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2 07:50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2)2号规定“对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工龄问题的复函》劳人薪局(1983)3号第二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徒刑缓刑(是对犯罪者的考验),仍然留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其情况有所不同,应该计算工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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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9 15:0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本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北京市目前每月730元的*低工资标准,低于8760元标的额的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由于近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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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1 17:05
申诉人:何荣祥,男,31,汉族,住址 :甘肃省陇西县和平乡新康村新庄河,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联系方式: 13521490095 13693639806 被申诉人: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69号。 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9号富尔大厦B1层员工餐厅。 法定代表人:丛培秋 电话:85910016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拖欠工资15600.00元整人民币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3900.00元整人民币,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00元整人民币; 4、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200.00元整人民币;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98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88050元。 6、由被申诉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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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4 12:19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低工资标准由9.6元/小时提高到11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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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1 12:05
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一般有如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证明: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等;
3、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卡”、“服务证”、“派工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9、单位出差的证明,或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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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09:16
郑律师,您好,我在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 今年3月我怀孕了,公司却以我怀孕不宜再做销售工作为由将我调至其他部门工作,工资也降至2000元。请问:怀孕后单位能降低女职工的薪水吗? 李雪
郑国柱律师:李雪女士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女职工怀孕单位不能降低工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虽然单位可以给你调换工作岗位,但却不能因此而降低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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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7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