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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专题 (9篇) 展开   列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

阅读(1536) 评论(0) 2010-01-16 08:2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lt;2005&gt;5号) *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

阅读(1232) 评论(0) 2008-11-27 18:47

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lt;2005&gt; 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

阅读(1130) 评论(0) 2008-11-27 09:00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

附件1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阅读(1295) 评论(0) 2008-11-26 13:09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

阅读(1314) 评论(0) 2008-11-26 13:08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新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今后在北京旧城外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套型标准,按平均每套100平方米控制。     按照新规定,居住用地分为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和中、高层住宅用地两类。其中,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可建1到3层的并列式住宅、联排式住宅、1到2层的四合院式住宅等,人均用地标准定为25至47平方米,套型则按平均每套200平方米控制。中、高层住宅用地,可用于建设普通商品房、限价房、经适房等,人均用地标准为14至25平方米,套型标准按平均每套100平方米控制。同时,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新标准对停车位设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一般商品房,居民汽车场库按每10户3至13个车位设置,社会停车场库按每10户1个车位设置;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居民汽车场库按每10户2至3个车位,社会停车

阅读(1269) 评论(0) 2008-11-26 11:33

北京房地产建设项目基本流程

      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内容规定,对属于目录所列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立项。对国家规定由国家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继续由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对不属于上两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取消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直接到市发改委登记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负责登记备案。对不属于前述两类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下放或取消立项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继续由市发改委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审批。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直接到市发改委办

阅读(1898) 评论(0) 2008-10-10 17:14

北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费用及税收一览(一)

北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费用及税收一览(一) (以商品住宅开发为例,其他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略有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包括:           1.土地转让及其费用         (1)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2)耕地占用税         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93号《北京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gt;的办法》         (3)耕地开垦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土管理法》         (

阅读(2658) 评论(0) 2008-10-07 06:55

北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费用及税收一览(二)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住宅小区红线以外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基础设施工程费         收费依据: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00]462号《关于制定我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3)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341号《关于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4)地下水资源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18日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阅读(2991) 评论(0) 2008-10-07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