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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咨询 (26篇) 展开   列表

户口本上有多人,拆迁款如何分配?

您好,郑律师,我们居住的朝阳区姚家园路的人,房屋是2010年拆迁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公房,一间半。新分的楼房共有两套(一套两居,一个单居),当时是按户口本居住人口分配的。 户口本上有公公、婆婆、丈夫、小孩姑姑、我和女儿共6人。 请问我们一家3口人在房屋分配中占多少份额? 郑国柱律师答:因拆迁补偿而取得的房屋属于被安置人员的共同财产,由被安置人员共同所有。如果共有人(即被安置人员)对房屋份额没有进

阅读(2312) 评论(0) 2012-01-05 18:23

对伤情鉴定不服,但是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怎么办?

今年7月份,我爱人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并对他人造成伤害,被害人进行鉴定的结果为轻伤,案件移交到法院以后,我们对该鉴定表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让我们交纳了鉴定费用,但是被害人拒不配合做鉴定,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以原来的重伤结论为依据对我儿子进行了判决。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阅读(5972) 评论(1) 2011-10-15 11:57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

阅读(2093) 评论(1) 2011-10-15 11:48

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您好,郑律师,我朋友借了我的钱,但没有打欠条,但我们在QQ聊天记录里他承认借了多少钱,我能否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西安  吴丁 郑国柱律师:你好,吴先生,对于QQ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二、可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仅仅通过打印聊天记录的方式很难被法庭认可因此,特别提醒此证据的法律风险...

阅读(2438) 评论(0) 2011-03-14 00:57

未成年人侵权应以谁为被告?

张先生来电咨询:前不久,我的邻居刘某家的九岁男孩将我儿子推倒摔伤,我为儿子看病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请问我如果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郑国柱律师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邻居的小孩因未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是他的监护人,也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你若想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应当把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并由刘某在未尽监护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阅读(2188) 评论(0) 2011-02-12 17:49

借贷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2010年1月,我朋友万某向北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万某便以自己的一处房屋作抵押,房屋作价180万元,又请我做了保证人。贷款到期后,万某无力还款,银行要求我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请问:我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郑国柱律师解答:         该银行不能要求你方承担200万元的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免除保证责任。”这里物的担保即以财产或财产权利做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指采取保证的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债权人是否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限于物的担保以外的责任。即使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也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只在物的担保以...

阅读(2268) 评论(0) 2010-12-29 16:54

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能否出租或出借

国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或出借,但限价房没有做出相关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说,《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禁止出租的规定。 既然没有禁止出租的规定,那么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从法律上来讲是可以的。   另外,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在5年内也不能出售。 由于房子5年内不能出售,因此赠与公证是不能做,但是遗嘱公证是可以的。

阅读(3191) 评论(0) 2010-09-24 12:53

购买小产权房,现在想退房有办法吗?

请问郑律师,我今年在房山区刚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来得知风险很大,所以想退房,可是开发商不给退,怎么办呢?                                                                                                                                                              小郭 郑国柱律师:小产权房是没有“五证”的,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方缔存在约过失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

阅读(1471) 评论(0) 2010-08-20 10:30

律师答疑:电子邮件有法律效力吗?

    郑律师我与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商定购买化妆品并付款,但公司又通知我补交钱否则就不能把货给我,并说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订合同,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何文   郑国柱律师:   通过电子邮件来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所带来的新生事物,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再受地域远近的限制。在法律上确定了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形式。   在你所提的问题中,化妆品公司给你发来的电子邮件广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要约邀请;您给化妆品公司发出的希望按广告价格购买化妆品的电子邮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要约;而化妆品公司表示同意的电子邮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则属于承诺。至此,你购买化妆品的合同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3个阶段已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合同都是违约行为。   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除在发送

阅读(3737) 评论(0) 2010-06-17 17:41

二审能增加诉讼请求吗

郑律师: 我与夏某恋爱时间太短,相互了解不够便仓促结婚,导致两人性格相差太大,且难于协调,逢争吵我就被李某毒打,使我精神深受伤害,患上轻度神经官能症。因此,我在生完孩子后不久即提出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今年4月10日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大部分财产也归我。夏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当时我只想早点离婚,没有要求他赔偿。请问,我在二审时还能提出过错损害赔偿要求吗?                                                                                                                      张小张小女士: 按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

阅读(1815) 评论(0) 2010-04-19 18:37

签过劳动合同发现公司没有营业执照

 签了老动合同,发现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办?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单位,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阅读(1466) 评论(0) 2010-04-19 13:25

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所签合同无效

   张某同我单位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就在我们准备发货前,突然得知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家用电器,他借用了某公司的名义及营业执照,并私下给那个公司一定的管理费。我们知道真相后,决定拒绝发货,可又怕被追究法律责任。   请问郑律师我们此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晓兰      晓兰女士:  借用他人营业证照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首先,某公司转借营业执照给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确立主体资格、经营地位、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

阅读(3055) 评论(0) 2010-04-19 13:22

如何撤销公证卖房委托书

你好,郑律师,我想问一下我的房产在08年的12月份公证委托了一个中介人员卖房,现在我想撤销公证委托,有什么办法?郑国柱律师: 如果是撤销委托书公证,程序较为复杂,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中止委托事项和内容,你只要收回公证处给你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或是向使用该公证书的单位提前声明不予委托,声明时注意取证。

阅读(4205) 评论(0) 2010-03-22 15:11

用假姓名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张某用假姓名在某地打工期间与当地一女子登记结婚,后真实姓名被查出,因夫妻感情较好,想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但两人一直为此事犯愁。请问:用假姓名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毛人凤) 郑国柱律师:用假姓名登记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有胁迫的婚姻可以有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其余的民政部门无权宣告无效,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宣告无效

阅读(1343) 评论(0) 2010-01-07 18:23

手机短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郑律师,您好:我收到一个之前有过矛盾的同事的侮辱的短信,说我偷人家的东西,我想向法院起诉,请问只有这条短信能不能打赢官司? 河北衡水李先生 您好,李先生: 手机短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因是: 原因如下: (1)法院从通讯商处调阅手机短信内容,不具有强制调取的权利; (2)手机号码尚实行实名制,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证明不了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内容。

阅读(1587) 评论(0) 2010-01-07 18:16

免予起诉的被告可以再予行政拘留吗?

您好,郑老师,2010年元旦,我有一个同事,因扰乱公共秩序,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起诉。但想不到在免予起诉后,公安局却给他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小李) 郑国柱律师解答: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

阅读(1691) 评论(0) 2010-01-07 18:09

农村拆迁中承租商户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您好,郑律师,我是一家代销点的业主,租赁顺义区李桥镇的一个村的房屋进行日常经营,今年此处因镇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拆迁,关于我停产停业的损失经过多次谈判,但我觉得给我的补偿太少,我该怎么办? 郑国柱律师解答:你好!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农村征地或占地拆迁时,关于承租农村房屋用于经营的商户,其损失一般按双方所订立租赁合同解决。根据如下法规处理: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建委研究制订的《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已经2006年*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

阅读(2454) 评论(0) 2009-11-11 15:19

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您好,郑律师,有一57岁男性,因在洗浴*洗浴被抓,后经过两天拘留交待一贯嫖娼,请问这样可以构成量刑吗,曾找知情人问过,说10天拘留后,可能在拘3个月或者半年,这样说有根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案件比照上述法律规定

阅读(1570) 评论(0) 2009-11-11 09:59

不当得利有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您好!郑律师,请问不当得利是不是和一般债务一样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受法院保护的?谢谢                                                                                                                                                     李波网友 郑国柱律师:您好,李先生。不当得利之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阅读(2457) 评论(0) 2009-09-20 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