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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维权专题 (4篇) 展开   列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阅读(1253) 评论(0) 2009-05-02 16:04

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

  认购定金难归还”被中消协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之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有很多不公之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主要涉及九个方面: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   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是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关注开发商的商业信誉,调查其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三是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补充协议、附件、双方约定的内容要认真阅读研究,弄清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定金;四是要把

阅读(1358) 评论(0) 2009-04-06 17:13

买房人拒签前期物业合同引发纠纷 开发商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劲标 李咏梅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买房人拒签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买房人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交纳全部购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仅以买房人拒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导致其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买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法院*终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原告佛山市恒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以159万余元的价格认购原告开发并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位于佛山市城门头西路环球国际广场的一套房屋。签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9月4日支付了购房余款158万余元。次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

阅读(1564) 评论(0) 2009-03-11 07:07

买房没有“产权证” 房产商违约判赔36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民王先生购买住宅后,房地产公司却没能按约为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36.7万余元。   王先生于2004年5月在上海市郊购买了一套多层住宅,并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向王先生出售位于本市郊区某花园3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62万余元;合同还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5年1月前交付房屋,承诺在2005年6月2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产权证,王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又约定,房产公司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应当向王先生支付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的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到实际交付之日止。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产公司一直未能按期办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阅读(1272) 评论(0) 2009-03-11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