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kee.net

博客

文章分类

文章归档

<<   2024年   >>

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网络律师维权 (13篇) 展开   列表

微信销售香烟竟被判刑!微信上还有哪些事千万做不得?

微信销售香烟竟被判刑!微信上还有哪些事千万做不得? 微信圈哪些事情不能碰? 啥???只听说朋友圈晒娃有危险!分享图片不慎有“灾难”!怎么想挣点小钱儿,在朋友圈卖点儿香烟还送自己坐了牢? 微信上还有哪些事情千万做不得?这些你都清楚吗?快来看看小编为您准备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

阅读(427) 评论(0) 2017-10-28 07:35

“微博*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近日,有“微博诉讼*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

阅读(2369) 评论(1) 2011-09-04 11:06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

阅读(1955) 评论(0) 2011-08-27 18:07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8月29日颁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注册实施全国统一注册,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

阅读(1161) 评论(0) 2009-07-26 18:37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8月29日颁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登记秩序,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注册实施全国统一注册,网站所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是指网站所有者通过网站名称注册程序,领取《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后所获得的网站名称。 本办法所称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网站运营是指注册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标有注册网站名称的该网站主页。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申请对其网站名称注册。 第六条 每个网站

阅读(1169) 评论(0) 2009-07-26 18:3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4号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IP地址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络的安全,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促进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级IP地址分配机构。 直接从*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

阅读(1171) 评论(0) 2009-07-26 18:3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

阅读(1095) 评论(0) 2009-07-26 18:32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

阅读(1506) 评论(0) 2009-07-07 11:08

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久前正式公布。《意见》分为8部分内容,共计25条,不仅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包括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研

阅读(1257) 评论(0) 2009-05-05 17:04

"熊猫烧香"案今宣判 四计算机病毒制造者获刑

"熊猫烧香"案今宣判 四计算机病毒制造者获刑 作者:李国清 陈群安 戴雄伟   4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4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被告人李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雷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俊于2006年10月

阅读(1245) 评论(0) 2008-10-21 07:19

在网上购物应注意什么?

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网络毕竞是虚拟的,面对网上品种繁多、价格便宜的商品,形形色色的购物网站,怎样才能防止受骗呢? 我公司有多年电子商务的实践经验,愿意与大家就防骗话题分享几招经验。招招要害。 *招:查公司/个人经营资质: 1、看是否正规注册的公司在经营。是否公布公司资质证书、公司注册号。很多省、市的工商局提供网上查询方法,或者电话查询。 如果没有公布公司注册资料,肯定有问题! 2、查公司留下的联系方式,既然违法行骗,都会为自己留有后路。联系地址要么虚假,要么含糊,联系电话以手机,移动小灵通居多 。一个连固定场所,固定电话都不敢给你的商家,你敢相信他的信誉吗? 3、如果是个人在经营,得注意了,是否有约束机制(比如淘宝所采用的支付宝)?因为工商部门对个人商业行为的约束力少得可怜。 第二招、查是否有不良记录 一个正规经营的公司,在互联网上应该能搜索

阅读(1483) 评论(0) 2007-11-27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