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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须知 (42篇) 展开   列表

*高法审委会:因开发商违约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开发商偿还,购房人无需还款!!!

裁判要旨: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

阅读(230) 评论(0) 2021-12-08 10:26

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废除信访制度?

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废除信访制度? 来源:浙江新闻网 近20年来,我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的。其一,1998年至2003年,调查农民税费负担及其引发的各种抗争,写出和发表了长篇调查报告《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后果:湖南衡阳调查》,主张取消农业税。2004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我的这项研究也就完成了。其二,2002年至2012年,我调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撰写了《中国劳动教养

阅读(700) 评论(0) 2017-03-29 10:54

小区墙面广告*归业主所有

  在建筑物的房顶上做广告,在建筑物的外墙上做广告,从法律来说,当然建筑物的墙壁和房顶是大家共同所拥有的,所以所有全体业主共同的权利实际支配到权利共同的部分,所以建筑的房顶也罢,外墙也罢,都是全体业主共同权利支配的对象。  

阅读(1414) 评论(0) 2010-10-25 20:16

公摊面积的大小和房屋有什么关系?

    近年来,预售商品房自从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后,少数不良开发商钻“买卖合同按套内面积计价,而合同条款没有对建筑面积误差约定处理”的空子,让套内面积没误差,但建筑面积却大“缩水”,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张先生于2005年10月,看中了郑州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很快,双方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套建筑面积共150.5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13.4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7.04平万米”,合同第四条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006年初,张先生拿到房产证,发现房产证上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44.82平方米,比《付款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建筑面积减少了5.7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3.79%。当他去追究时,开发商却以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为由予以拒绝。 ●专家分

阅读(2289) 评论(0) 2010-10-17 22:36

为什么北京的房产有的有土地使用证有的却没有?

目前北京大部分房屋都是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在房地产法律上有一个原则:房地一体原则,意思是只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相应的就拥有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2、目前只有别墅和商业用地才单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另外就是北京以前的特殊买房政策中向北京户口以外的人员出售的商品房,也称为“外销房”,单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过现在已经没有这种房屋了。  

阅读(1999) 评论(0) 2010-10-13 08:21

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购房之旅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楼盘信息,但售楼处无论如何都是将你的购房梦落到实处必经之路。切记要用冷静的头脑对付热情似火的销售员,在交流时务必小心谨慎,做到五必问: 一、是按照建筑面积销售还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二者主要差别在于: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包含)。 二、问清具体价格,不要中“均价”的圈套。 在楼书上往往看到楼盘“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就是这个项目的平均价格,但是往往自己想买的房子的价格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别。 三、入住时间要明确。 是否能按时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入住条件要完善。 入住时水、电、电话、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能保证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网络入户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清洁、保洁、绿化、排污、照明、信报箱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五、车位

阅读(1273) 评论(0) 2010-08-01 18:02

村民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④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⑥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阅读(1277) 评论(0) 2010-07-28 22:58

现房销售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阅读(1954) 评论(0) 2010-03-31 08:40

购房合同条款引争议 放款延误不应业主埋单

  银行按揭房款延期支付谁负责?   近日,家住龙岗布吉翠枫豪园的30多名业主向本报反映,房子首期付完,按揭如期办理,入住小区一年多后被开发商以延期支付为名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相应违约金。记者调查发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有关按揭支付的相关条文成双方争议的焦点。相关专家和法律人士认为,业主只需按照要求办理好按揭手续,至于由于银行方面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延期支付,不应该由业主埋单。   30多业主被诉延期支付   入住翠枫豪园二期的业主谢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在自己入住小区一年多、购房首付付清、按揭手续如期完成后,却被开发商以“延期支付购房款”为理由成为被告,如果败诉,他们将赔偿给开发商按揭贷款8%左右的违约金。   7月30日,家住龙岗布吉翠枫豪园的数名业主对此事表示愤慨。据介绍,2006年8月份,他们已经入住该小区。按照李女士的说法,2006年初,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他们与开发商

阅读(2967) 评论(0) 2010-03-24 21:40

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

作者:张法水 贺艳 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买受人被迫解除的纠纷时有发生,因为合同的解除,买受人主张赔偿商品房升值部分的损失已成为该类纠纷新的焦点。笔者试就该焦点问题进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房屋差价应作为损失进行赔偿 *近几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房价上涨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其购房是用于投资还是用于居住,对于房屋的升值都属其必然和当然的期待。所以,房屋的升值就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一种期待利益。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受人取得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后,房屋升值的利益与房屋一体均归于买受人所有。此时,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期待利益就直接转化为了买受人的现实利益。但当买受人因开发商的过错而被迫解除合同后,由于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因附着于房屋而存在,因此买受人就无法享有房屋升值的利益,当初买受人订

阅读(1246) 评论(0) 2010-03-14 09:24

商品房承重墙出现裂缝如何解决?

 【案件回放】   我于2008年10月购买的朝阳区柏林爱乐的一商品房,购买两年后发现墙外出现多条裂缝,*长达到45厘米。目前各个房间以及门道的承重墙均出现多处裂缝,有的达1米长。我住在1楼,每天都很害怕房子倒塌,1至4层的邻居反映家里都出现同样的裂缝,并且与我家的裂缝在同一个位置。我找到物业,他们对此置之不理,也不告诉我开发商的联系方式,于是我停交了两年的物业费。今年物业提出上诉,想以此对我施加压力,交付物业费。但是我不交是因为房屋的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该怎么捍卫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析】   首先跟您说明两个法律关系,您和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属买卖合同关系;您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属委托服务合同关系。目前是您购房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而您用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来对抗,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物业公司起诉您要物业费是没有问题的。您所说的情况有可能是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阅读(1868) 评论(0) 2010-03-14 08:31

法律、法规对房屋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

阅读(3120) 评论(0) 2010-03-12 20:38

购买商品房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理性确定购房目标 要购买一套房屋,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自已的收入支出情况理性确定购房目标;二是合理制定出资金计划,积累首付款;三是认真学习了解房增长的基础知识,规避风险;四是根据房屋面积,首付、总价、位置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楼盘;五是在确定房买房的目标和范围后,了解购房所需的一切费用。 2、认清“五证两书” 在大多数购房者购商品房量,为确保自己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都要向开发企业索要五证两书,那么何为“五证两书”呢?五证两书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再签认购书 购房者选择好房源,谈妥价格后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哪么怎样签订认购书呢?一般应在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购物业;二是认定房价,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三是选

阅读(1399) 评论(0) 2010-02-20 15:14

房屋异议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1、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写明被申请房屋信息,办理地点各个区的房管局、建委 4、受理后的15天之内起诉,如果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解除

阅读(1791) 评论(0) 2009-12-27 15:04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4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lt;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gt;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 年 11 月 21 日建设部令第 5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

阅读(1237) 评论(0) 2009-12-13 16:51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  *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阅读(1305) 评论(0) 2009-10-29 10:41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

阅读(1257) 评论(0) 2009-10-29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