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我和父母以及妻儿原本住在一套公房内,承租人和户主均为父亲,我们五人的户口均在该套房屋内。今年年初,房屋拆迁,父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拿到拆迁补偿款80万余元。我们是同住人吗?有权利分割吗? 北京市朝阳区民李先生: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因拆除、动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使被拆迁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的一定的补偿。拆迁居住房屋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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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14:35
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安置的,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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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14:05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权)归国家所有。 “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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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14:04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 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 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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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 17:03
(京商法发[2003]350号)
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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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1 14:31
市房地产交易所、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确定可代发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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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1 14:27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必须在承租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条件,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管理机关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无效的。出现争议后,其他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撤销更名和变更承租人。
因此,公房承租权与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当然不再享有公房承租权了。
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房承租权在公民死亡后即消灭,公房承租权不属于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应在共同居住人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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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1 14:22
崇文区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 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 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 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 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一、“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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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1 14:19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但是,如果时间隔得很久了,通过不正当手段变更的承租人根据房改政策已经将公房买下来的,其他家庭成员如何维权(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实在让人头疼。主张撤销变更会让法官很为难:因为后续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以及房产权属变动的问题如何处理是让人很费脑筋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主张侵权赔偿也许是比较容易让各方接受的。
三、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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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9 10:16
张先生承租的公房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在拆迁期间,张先生不在国内。
在该房屋中居住且在册户籍人员张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向拆迁人出示了寻找张先生的寻人启事,并要求直接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表示同意,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以远高于法定标准的金额货币补偿了张先生的妻子和儿子。
张先生得知后,起诉拆迁人,要求补偿。拆迁人这样做对不对?
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张先生和其妻、其子均有资格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因为拆迁期间张先生不在国内,其妻子和儿子与拆迁人亦有资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拆迁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货币补偿,张先生就不应当再向拆迁人主张补偿。如果其妻子和儿子侵犯了张先生应当取得的安置份额,应由他自己向二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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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5 13:41
1998年7月他和妹妹对位于朝阳区壁板厂南区一套住房承租权一事在家庭会议上达成一致,由其支付给妹妹补偿费3万元,负责此房拖欠的供暖费及变更手续费,妹妹向有关部门办理此房的承租人变更手续。后其将3万元交予了妹妹,并由妹妹立下了字据。 第二年6月,妹妹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变更申请。封先生在前往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妹妹提供身份证明并到场。但是妹妹拒绝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协同他到场办理具体的变更手续。多年来他数十次的向妹妹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承诺,且一直实际使用该房,并交纳供暖费,并对此房进行了装修和维护。因此要求妹妹立即与他办理该套住房承租人的变更手续。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的变更事项应当由该公有住宅所有人及公有住宅管理机关依法确认。作为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无权擅自转让承租之房屋的承租权,故无论买受方封先生所提供的《关于变更房屋承租人的申请》、承租人更名申请表真实与否,均不能成为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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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20:35
北京市政府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其中包括允许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在交纳转让费用且到公房产权单位办理备案登记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受让人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案情摘要】 原、被告均系公共交通汽车二场职工,1991年11月共同分得位于本北京市丰台区某街某号院三居室一套,其中过厅和带阳台的一间居室归原告,另两间居室归被告。该房为公有住房,系公共交通汽车二场所建,后由丰台区某房管所直管。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向原、被告颁发了《公有住房租 赁合同》,原告是甲户,被告是乙户。 原告因另有住房,从不在该房居住,而被告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1997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购买其另半套合居房屋的愿望。后经协商,双方于同月26日签订契约,约定:原告将其房屋一处,包括过厅和带阳台的一间居室,共计二个房间,居住面积共计22平米,交由被告使用,价款为二千元整,一次性付清;房屋的《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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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12:41
(1)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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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22:38
京国土房管出〔2003〕397号2003年5月10日京国土房管局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京政发[2003]3号)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限价销售,且经济适用住房均为近年内建成,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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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20:36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850号2003年9月27日国土房管局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850号 内容类别:相关政策 详细正文: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北京地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经过协商,现就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备案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向北京市、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具体名单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明细清册:北京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确定的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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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20:33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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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15:22
要看具体情况: 1、 如果有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 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房方应当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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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16:37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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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14:44
公房,是我国以前特殊住房体制下存在的特殊房屋所有形式,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房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目前还是存在的大量的公房,这些公房在拆迁或财产分割等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法律与实务问题,本文以我国有关法律为依据,总结有关我国公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北京市公房量比较大,又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主要以北京市为例)
一: 关于公房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分类
首先在产权性质上对公房有一个界定,所谓公房即是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房所对应的,即其所有权不是由个人享有的,而是由国家或者单位享有的.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公房从权利主体角度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所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 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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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