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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律师、电子商务律师 (21篇) 展开   列表

电脑维修丢失数据,如何赔偿?

一名大学女教师,将电脑送至电脑服务公司维修。谁知,电脑维修人员在维修时,误将存储大量重要资料的硬盘格式化,致使资料丢失、损坏,给其工作、生活带来影响。这些损失怎么算,又该怎么赔呢? 电脑维修被误操作, 全盘资料荡然无存 肖某是江苏一所重点大学的一名年轻有为的女教师,不但承担了几个班级的教学任务,还参与多个课题的学术科研。电脑是肖某工作、生活中*主要工具,为此,她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作为自己专用电脑,

阅读(1811) 评论(0) 2013-01-07 12:3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修订版)

*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

阅读(2033) 评论(0) 2011-08-27 18:10

在什么情况下注册、使用域名时会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阅读(1266) 评论(0) 2009-07-26 1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阅读(1210) 评论(0) 2009-07-26 18:3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   *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阅读(1358) 评论(0) 2009-07-07 11:11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号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

阅读(1126) 评论(0) 2009-05-06 16:13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发布) *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

阅读(1150) 评论(0) 2009-05-05 17:1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

阅读(1143) 评论(0) 2009-05-05 17:14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

阅读(1201) 评论(0) 2009-05-05 17:13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2月1日  为了规范网站名称注册秩序,打击针对网站名称的抢注行为,现对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范围规定如下: *条 2000年9月1日前已经向社会发布并在实际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使用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二条 2000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开始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注册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不适用上述原则

阅读(1178) 评论(0) 2009-05-05 17:12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我国网络音乐原创水平,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根据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 (一)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迅速,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传播,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促进了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二

阅读(1226) 评论(0) 2009-05-05 17:1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0年11月2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

阅读(1072) 评论(0) 2009-05-05 17: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7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0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本《意见》若与*高人民法院将来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

阅读(1336) 评论(0) 2009-05-05 17:1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2001年6月2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4号)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

阅读(1304) 评论(0) 2009-05-05 17:0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阅读(1135) 评论(0) 2009-05-05 17:0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 *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

阅读(1159) 评论(0) 2009-05-05 17:06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文章来源:商务部 信息化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07-03-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

阅读(1165) 评论(0) 2009-05-05 1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2.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3.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4.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

阅读(1164) 评论(0) 2007-10-03 23: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218号 1997年5月20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八条增

阅读(1308) 评论(0) 2007-10-03 23:12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1-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

阅读(1238) 评论(0) 2007-10-03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