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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专题 (9篇) 展开   列表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

阅读(3027) 评论(0) 2010-04-28 14:52

商品房住宅性能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利益,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系指商品住宅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办法和标准及统一规定的认定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的商品住宅。 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 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三级。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

阅读(1546) 评论(0) 2010-04-28 14:49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

阅读(1594) 评论(0) 2010-04-28 14:36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   06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页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

阅读(1548) 评论(0) 2010-04-28 14:34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阅读(1638) 评论(0) 2010-04-28 14:08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试行)    *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

阅读(1644) 评论(0) 2010-04-28 14:04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第83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部 长: 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 陈邦柱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

阅读(1447) 评论(0) 2010-04-28 14:0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lt;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gt;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lt;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gt;的决定》修正)   *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阅读(1415) 评论(0) 2010-04-28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