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莫某,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昆山中路9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7号,建筑面积为50.7平方米的商铺在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之间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北京如意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贵院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产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
阅读(605)
评论(0)
2020-04-20 11:03
2017年1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8号)发布,《意见》指出了该项行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地下空间和群租房、清理整治直管公房转租、转借及改变用途行为及“商改住”行为等十大工作内容。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法制机制保障方面,各区政府、委办局、市属机构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规的
阅读(1166)
评论(0)
2018-04-18 14:1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阅读(492)
评论(0)
2016-05-11 06:57
房主的物业费由房主自己交,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如果房屋租出去以后,这笔租房物业费由谁交呢?一方不缴纳另一方如何处理? 1、承租人和出租人,谁缴纳物业费? 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没说,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 参考法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十七条。《合同法》第6十条。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
阅读(550)
评论(0)
2012-12-11 17:53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阅读(1445)
评论(0)
2012-04-04 17:00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阅读(1172)
评论(0)
2012-04-04 16:59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
阅读(1230)
评论(0)
2012-04-04 16:38
租赁纠纷的大量发生,一方面折射出租赁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果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将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是用于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在目前形势下,有些人可能会为了某些不当的经济目的,而作出违背当初约定的行为。如果是口头约定,将会给这种人以“空口无凭”的托辞。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根本的,也是*位的
阅读(894)
评论(0)
2012-04-04 16:28
京国土藉[2007]751号2007年9月2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 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包括其它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北京
阅读(1613)
评论(1)
2010-05-13 20:20
京建发〔2010〕80号2010年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代理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交〔2008〕308号)和《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有关规定,我委将于2010年2月22日至3月20日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及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之间被投诉违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2次以上无
阅读(1271)
评论(0)
2010-05-13 20:12
建保〔2010〕62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
阅读(1343)
评论(0)
2010-05-13 19:05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2004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部分闲置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于开办浴池,租赁期为30年,租赁金为3万元。2005年10月,被告又将剩下的闲置土地及房屋租赁给了第三人李某,租赁期为40年,租赁金为10万元,用于开办农贸市场。2006年2月,第三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边界约定不明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持土地租赁合同将被告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租赁被告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虽自愿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该土地租赁合同不生效,遂依法裁决驳回原告起诉。
阅读(1385)
评论(1)
2010-04-15 10:27
案例:房东L先生与租客M先生达成租赁意向并签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两年;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双方正常履行合同6个月,期间,M先生向L先生支付了两期租金,之后不仅没有按时付第三期租金,也未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承租的意思,突然音信全无、反锁房门。半个月后,L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析:M先生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M先生的上述行为并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L先生即刻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法总则第九十四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仅规定了守约方所享有的
阅读(1861)
评论(1)
2010-04-15 10:23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 ,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 ,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
阅读(1744)
评论(1)
2010-04-15 10:20
作为承租人对租用房屋的装修,其实质是民法所规定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房屋所有
阅读(1475)
评论(1)
2010-04-15 10:17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
阅读(2485)
评论(0)
2010-03-13 10:34
王先生承租一房屋经营公司,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现因合同未到期,房主要收回房屋,王先生咨询对自己投入的装修损失如何主张? 实践中,因承租房屋装修后因解除合同时对装修损失产生争议的纠纷很多,根据我们经办案件一些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作以归纳: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给予补偿,该请求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况下要区分解除合同时承租人或出租人是否有违约责任,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
阅读(1586)
评论(0)
2010-01-27 20:07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阅读(1397)
评论(0)
2009-12-03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