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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14篇) 展开   列表

什么是采光权?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买房子的业主都后享有采光权,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项内容,那要是采光权受到了侵害怎么赔偿呢?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

阅读(290) 评论(0) 2020-04-09 12:22

抢占停车位构成何种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抢占他人停车位小心侵权 郑国柱律师:业主遭遇类似事件时,可以先进行协商,若无法解决,可走司法途径。但切不可以过激方式,或以侵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他说,业主购买了停车位,即对该车位享有独占性所有权,受《物权法》保护,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占。据此,业主一旦遭遇停车位被占,一可要求开发商、物管方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恢复车位原状;二可向侵占车位者申明权益,并让其承担

阅读(482) 评论(0) 2014-02-24 09:06

丈夫告妻子擅自卖房败诉 买房人属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王女士将婚后与丈夫齐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的住房卖给周女士后,齐先生以王女士无权单独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及购房人周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由于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周女士买房时知道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属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齐先生败诉。判决后,齐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针对当前因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所引发的诉讼逐年上升的趋势,东城法院民一庭日前特邀法学专家进行了研讨,其中有专家指出,目前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时存在漏洞,建议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共同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妻子卖房 丈夫起诉   王女士与齐先生结婚后在丰台区贷款买了套房。今年6月份,王女士将房屋卖给了周女士。双方很快顺利地办理完了房屋过户手续。不料王女士的丈夫齐先生后来一

阅读(1631) 评论(0) 2010-05-10 20:09

*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振清诉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1971年6月合买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2进梁先觉、黄秀珍夫妇的正屋1间和横屋2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买后又长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颜香芬也曾承认是与符振清合买。在买房时,符振清虽在昌江县工作,户口不在琼山县府城镇,但符是离休干部,并非农村户籍,且符的妻子及其本人的户口已先后于1974年、1977年均迁入琼山县府城镇,房产部门亦同意给符办理房产契证。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即认定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2进正屋1间、横屋2眼系属符振清、颜香芬两人合资购买,产权应当共有。

阅读(1477) 评论(0) 2010-04-28 14:42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4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lt;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gt;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 年 11 月 21 日建设部令第 5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

阅读(1327) 评论(0) 2010-04-26 18:35

父母出资购住房,女儿无法证明出资,有证也没用

    年近八旬的父母,为了确认其10多年前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产权,与手持房产证的亲生女儿打起官司,近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坐落于南汇区康桥镇某新村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任某夫妇所有。        1998年,因在市区的住房遇拆迁改造,任某夫妇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在郊区开发建造的一套商品房,并付了订金、按揭部分自备款和部分房款。事后,任某因年龄关系不能办理系争房屋的按揭贷款,故以自己女儿作为抵押借款人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2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随后,任某用女儿私章以女儿之名向房产公司购买了总价为16.4万余元的一套商品房。2000年4月,任某以女儿的名字申请领取了房产证并予以保管。2003年5月,女儿借故又补办系争房屋的权证。同年11月,任某夫妇在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去年,因任某夫妇与女儿对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

阅读(2770) 评论(0) 2010-03-04 15:23

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纠纷频现 法官以房产证判归属

     9年前,北京天通苑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初期,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30万元。尽管当时该地区距离城区较远,交通也不发达,但低房价仍吸引了很多人。   由于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有资格限制,因此一些外地人或者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名字买房。   如今,随着城铁的开通,房价飞涨,天通苑的房子越来越值钱。当时30万元的房子现在已经翻了不止3倍。面对巨大的利益,出借姓名人和实际买房人的抢房大战也开始了。   记者从案件管辖地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了解到,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该类官司都有20余件。   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上房子属于另外一个人。双方心知肚明甚至签订了协议说明借名买房的真实情况。但这些协议到了法庭是否被认可呢?法院又如何判决这些借名买房纠纷呢?   说明:2005年案件数量开始上升,2008年和2009

阅读(5810) 评论(0) 2010-03-04 15:13

房屋实际出资人和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人并非一人,例如甲名下的房产,实为乙方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物权属于对世权,权利人对物权具有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经过公示的物权具有*的公信力。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依登记为准,动占依占有的交付为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使当事人合法取得物权能够对抗其他一切人,法律推定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和具有所有权外观的占有人就是正确的权利人。这种推定必然使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人排除在权利正确性推定之外,因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事实权利人行使相关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除非该物权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地取得,这便是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冲突。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

阅读(12218) 评论(2) 2010-03-04 15:1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阅读(1424) 评论(0) 2009-08-27 11:3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

阅读(1325) 评论(0) 2009-07-21 09:46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否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阅读(1928) 评论(0) 2009-03-29 16:52

采光权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的诉讼请求,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已全部付清了款项,有2户因调解不成,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据悉,这是无锡法院讫今处理的*大一宗采光权官司。     位于人民西路的供水调度大楼,由原先的五层扩建成至十三层后,北面的棉花巷部分居民的室内采光、通风受到较大影响,并且由于一至三层出租后变作商用,噪音有所增加。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因而,37户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采光权和通风权,或赔偿原告损失。2005年1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对于供水调度大楼是否对原告方的采光造成影

阅读(4059) 评论(0) 2008-12-09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