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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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12:40
法律对于民公民来说是人人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凌驾在法律之上,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那么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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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16:54
您好,我是一名农民。*近,我想贷款投资养猪,就找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宅基地上的房产做抵押,可信用社说不行,说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用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设定抵押? 郑国柱律师解答:就您提出的疑问作如下解答: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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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10:58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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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5 06:5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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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5 06:43
我本人将坐落于 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 ),抵押给金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 现该房产用途为自住未出租。在实现抵押权时,若发生任何纠纷,我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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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5:24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同意将位于 ,土地使用证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土地面积为 ㎡,建筑面积为 ㎡的房地产作为借款人 向_______借款 万元的抵押担保,如 不能按规定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本人同意抵押权人将上述房产作抵押财产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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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5:03
三个月前,许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许某以60万元价款购买刘某的房屋一套。当许某付清房款后,才从他人处得知刘某因借款30万元,早在半年前就已经为该房屋办理他项权证,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而刘某在收取了许某的房款后,并没有还清李某的借款。不久后,许某担心的事情发生了:李某以抵押在先,且许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影响了刘某权利的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许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某感觉很冤枉:自己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难道疏忽大意购买了已抵押的房屋,就不可能得到房屋所有权吗?
实际上,虽然许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非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根据物权法*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如果抵押人的出卖行为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原则上不允许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转让行为也会因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因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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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06:49
从权力的设置目的看,抵押权是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其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亦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力,并以同等条件为权力行使的必备要件, 上述两种权利从设置目的上看,行使时不会发生冲突。抵押权人与出租人协商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时,属于出租人出卖房屋的方式,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抵押的租赁房屋,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不论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成立前或后, 均不会与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冲突。 因此,解释依照抵押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不同,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或者拍卖房屋时,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出卖房屋时,应当采取同样的规则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然,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时, 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租人应当具有让出租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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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11:06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 证
*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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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13:41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差别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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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10:32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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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07:57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按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登记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处分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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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3:19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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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17:35
案例
李先生因资金紧张,向章女士借款五十万元,并提出以自己公司名下正在建的一栋写字楼为抵押。章女士考虑到目前上扬的房价,就与李先生约定:李先生以该写字楼为抵押向借款五十万元,六个月内还款。双方写了抵押约定,但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六个月过去,李先生的生意并无起色。章女士想到还有抵押的写字楼,又是朋友,就宽限了一段时间。
年关将近,章女士听到消息:李先生长期拖欠民工工资,被民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先生抵押给张女士的那栋写字楼,而且案件审理已结束,判决生效,已进入拍卖写字楼阶段了,虽然可以拍卖二百万元左右,但需要支付民工的工资就有一百八十多万元,而且这写字楼已登记抵押给三个债主了。章女士连忙找到执行法官,书面申请以拍卖款优先受偿。法官审查了她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后,告诉她:你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因为你对写字楼的抵押权没有登记。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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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9 20:43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1.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台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电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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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9 20:35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财产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抵押物的价值是变动的,如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则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贬值而影响原有价值。因此,应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而不能~ 方单独认定。确定了抵押财产价值,还要确定抵押率。确定抵押率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担保债权、抵押物在担保期限内的折旧、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费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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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9 20:33
主要是以下几种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则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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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