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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专题 (10篇) 展开   列表

违约金需要开具发票吗?

《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税,是否应开具发票?这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阅读(418) 评论(0) 2018-05-09 1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章 总 则 *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

阅读(0) 评论(0) 2010-11-16 15:4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

阅读(0) 评论(0) 2010-11-11 1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条*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条*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条*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阅读(1243) 评论(0) 2010-01-12 09: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试点地区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地区,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可从补助粮中先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以不减少当地政府收入来源。 二、退耕之前的原*水平,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计算。补助粮食标准(长江上游150公斤,黄河上中游100公斤)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 三、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

阅读(1379) 评论(0) 2009-08-03 19:23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

阅读(1140) 评论(0) 2009-06-07 2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按照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在这次换证工作中,除不更换正本外框外,总局决定副本套(封皮)也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副本套(封皮)。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规格标准做如下部分变更: 一、 纸质内芯 (一)为保证新纸质内芯能够插入旧副本套,其规格比原标准周边各减少1.5毫米; (二)版面顺序进行调整,排上页号; (三)订本式,线缝中间。 二、副本套(封皮) (一)尺寸与原来一样; (二)中间透明翻页由目前2张改为1张,翻页应对开口,与旧副本套一致,

阅读(1189) 评论(0) 2009-06-07 21:14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88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保监会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   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   (一)中国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各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账户设置   原中国保监会已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   财政部为每个保监局在其所

阅读(1211) 评论(0) 2009-06-07 2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

阅读(1133) 评论(0) 2009-06-07 2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全国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针对目前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税收漏征漏管较为突出等问题,现将有关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强化责任,堵塞漏洞 当前,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的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包括奥运、世博场馆建设,交通、能源建设等项目。为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在全面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抓好税源信息基础工作。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其商务、发改委(局)、建委、工商、海关、行业协会以及银行等款项结算部门进行沟通,尽早了解税源动态,完善内部程序,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杜绝漏征漏

阅读(19) 评论(0) 2009-06-07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