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邮政编码100017 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 电话:63036661 电话:68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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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12:03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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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0:38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理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义务活动而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度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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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1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一月十日(完)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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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09:24
公民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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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2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