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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3篇) 展开   列表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应该怎么办?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我们知道,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以合伙人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一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点合伙企业法第五章中作了详细规定。   由于无限连带责任使合伙人承担的责任的时间较长,为使合伙人在一定期限后从中得以解脱,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又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免责期限,即“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

阅读(1838) 评论(0) 2009-06-01 17:24

劳务出资合伙人丧失其特定劳务是否构成法定退伙?

以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出资的一种特殊情形。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不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作出规定,如法国规定合伙人可以技艺出资;德国规定可以专利、劳务作为出资。这些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是,他们将这些权利或技能视为一种无形财产,以专利出资,专利虽然不是货币,却是一种财产权利;以劳务和技艺出资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一般不领取工资,而只以其劳务参加利润分配。由于其劳务和技艺在合伙成立之时已经协商或评估,在合伙中所占有的份额比例经过其他合伙人认可。因而,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也存在财产份额。   劳务出资人在企业成立之初可能只劳务为出资,而在经营一定期限以后,出资就可能有所变化,一是他的劳务有可能形成一定的无形资产,如名厨的技艺可以为餐厅赢得客源,*服装设计师能使服装店销路大开,这种技艺声誉与该出资人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是劳

阅读(1359) 评论(0) 2009-06-01 17:23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阅读(2549) 评论(0) 2008-03-2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