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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43篇) 展开   列表

*高院:在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我国法律在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区分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其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而缺乏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极易造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2.《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

阅读(116) 评论(0) 2023-07-18 08:23

居住权的案例分析

妻子生前立下遗嘱 婚前的房子赠与弟弟 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常住 但前段时间 李先生发现 妻弟把房子挂网上出售 这会影响自己居住吗? 01 妻子将房子赠与弟弟 许诺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6 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

阅读(96) 评论(0) 2023-04-12 16:05

《*高人民法院公报》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摘要汇编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买卖等存在交叉。本文对《*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的9例案例裁判摘要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1.黄明与陈琪玲、陈泽峰、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

阅读(121) 评论(0) 2023-01-12 10:00

高院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高院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本案经*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于2020年12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高法民再245号 裁判要点: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

阅读(208) 评论(0) 2022-05-08 08:11

*高法: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该项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阅读(283) 评论(0) 2022-01-12 10:46

*高法: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

裁判要旨 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典型意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尽管各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事先做出约定,但是,当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

阅读(523) 评论(0) 2022-01-12 10:21

*高法*新裁判观点:对非村集体组织成员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

编者按:民法典刚刚施行,我们整理了*全的“民法典资料大全”一套及《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词“民法典”、及“刑事诉讼”即可免费提取 裁判要点:案涉房屋原系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公平原则,违法拆除赔偿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案涉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因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

阅读(387) 评论(0) 2021-06-10 12:05

浅谈建设工程中以获取介绍费、信息费为目的的居间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本文将通过解读案例,对工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阅读(287) 评论(0) 2021-06-10 11:32

*高法裁定:"已退场施工方"有权对已施工部分主张工程款,无需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退场的施工方就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需要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后才能主张吗? 1、施工方已完成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建设单位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2、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施工方对其施工部分仍然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阅读(292) 评论(0) 2021-06-10 11:30

北京高院判例: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2.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

阅读(357) 评论(0) 2021-06-10 11:29

春节提醒:喝酒时不得不知道的法律风险

这大春节的,这篇文章看着令人揪心,但揪心您也得看!在此郑重地告诫那些喝酒人士:这日子口儿,您可别贪杯,贪杯真的要人命啊!更别狠劲地劝别人喝酒,否则,一旦酒后生事,必将官司缠身! 以下为真实案例:刚40岁的汉子,就因为喝酒…… 40岁的陈先生有二十年酒龄,两年前查出酒精性肝硬化,但他酒瘾不断。前天中午,陈先生喝了八两酒,胃里翻腾难受,吐血用脸盆装了两盆,约2000毫升,几乎丢失了人体一半的血。妻

阅读(393) 评论(0) 2016-02-06 14:57

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杀妻案疑云重重

今天,是美国人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之所以被称作世纪大审判,那是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案子让全体美国人这么关注过。 我曾经经历过一次美国大选,人们等待新总统的选举结果都远没有这样紧张的气氛。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 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

阅读(686) 评论(0) 2016-01-06 20:24

李文贵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支公司赔偿案

李文贵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支公司赔偿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房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李文贵,男,50岁,汉族,北京星火塑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北里2号楼2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杨勇兵,男,44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柳荫街小新开胡同9号。 被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西大街29号。 负责人鲁琪,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宝祥,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园小区4里3号楼3单元402号。 委托代理人魏学宏,男,汉族,该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北里5号楼1单元302号。 原告李文贵与被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贵、委托代理人杨勇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栗宝祥...

阅读(3425) 评论(0) 2011-06-20 07:15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终驳回诉讼请求

  两夫妻离婚时约定原双方共有的房屋待女儿长大成人之后留给女儿。现在女儿已经成年,父亲却不愿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争取房屋所有权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之后,*终驳回女儿诉讼请求。   原告张静的母亲王某与其父张根(也即本案被告)2003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因张静尚未成年,王某与张根约定女儿张静由张根抚养,夫妻双方原来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张根和女儿张静各半所有,协议达成之后,王某和张根一起到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几天之后,张根与王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约定张静由其母王某抚养,待张静满18周岁之后,该房屋再全部过户到张静名下,并由张静自行管理。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张根因为没有住处,一直没有搬离,仍和前妻女儿一起居住。   虽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双方矛盾一直不断,张静因而对父亲心存不满,多次要求父亲搬出去居住。2006年张静满18...

阅读(2048) 评论(0) 2011-04-25 23:15

起诉时没有将夫妻一方列为被告,执行时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进伟 【案情】 吴某之夫杨某与孔某合伙经营运输生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2005年11月份,杨某驾驶的货车在连霍高速路由东向西行至290km+450km处与其他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后因赔偿吴某与孔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应赔偿吴某等60557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孔某没有履行义务,吴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孔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称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金可供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对孔某之妻林某的工资进行扣留、提取时,林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我与孔某在2006年7月份已离婚,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时,我们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我的工资不能作为与孔某的共同财产执行,因其出资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出资,其营运中的盈利也没用到共同生活去,且孔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无权执行我的工资,故请求法院...

阅读(3017) 评论(0) 2011-03-21 07:17

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出资办了一个公司,在该公司中,李某出资5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近,由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公司拍卖给了别人,且申请公证处给其拍卖行为出具了公证书,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此案不属行政案件,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不能受理。 即对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不应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因此,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的权力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阅读(2172) 评论(0) 2011-03-20 07:25

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起诉公证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付某诉北京市公证处撤消该公证处的(2005)京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一案。这是自200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起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直接到争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原告付某诉称,付某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公证,被告却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仅凭案外人孙某出示的*委托书作出了一个原告委托孙某帮助买卖其房屋的公证书。2005年11月18日,原告付某向被告单位投诉,自己从未给孙某出具过房屋买卖的*委托书,要求被告自行纠正其错误的公证,但是被告在作了笔迹鉴定之后认为不存在错误,拒绝撤销其作出的公证书。 原告付某认为,被告的公证已给原告造成损害:案外人持被告所作的公证将原告的房屋变卖,原告已就此事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第39条、40...

阅读(2021) 评论(0) 2011-03-20 07:21

对产品质量有异议 应以适当方式提出

 日前,大兴法院审理一起变压器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终判决被告汇德甫公司给付原告钱江电气公司货款29万元。   原告钱江电气公司诉称,2005年1月,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购买4台干式变压器的买卖合同,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9万元未支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   被告汇德甫公司辩称,对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先行违约,未提供产品合格单,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变压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江电气公司如约将变压器交付汇德甫公司,汇德甫公司称钱江电气公司未能提供产品合格单,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而且汇德甫公司在

阅读(1478) 评论(0) 2010-08-11 06:55

抛“巨款”诱人上当受骗 23岁青年获刑1年半

作者: 杨克元 发布时间: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来沪青年廖祖福用抛“现金”后引诱他人拾到并要求平分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000余元,今天,廖祖福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杜某全部经济损失。 23岁的青年廖祖福,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被处行政拘留10天,因诈骗于2006年被处行政拘留l0天,因诈骗于2006年被定劳教l年半。2008年8月17日傍晚,廖祖福与他人结伙,在闵行区双柏路、莲花南路口以东50米处,故意抛落布袋中包裹的冥币。然后,引诱路经此地的杜某“共同发现”散落在地上的钱款,并让杜某先于捡起,“诚恳”地对杜某说:“拾得钱款后平分”。杜某不知有诈,掂掂拾到的厚厚的一叠钱款,心中估摸不下3万元。而廖祖福仍“诚恳”地表示,“你捡到的,你多拿一点。”并启发道,钱吗,你全要吧,你把身上的小玩艺给了我就算平分了吧。杜某发财心切,一时

阅读(1701) 评论(0) 2010-06-03 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