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kee.net

博客

文章分类

文章归档

<<   2024年   >>

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物业管理 (25篇) 展开   列表

电动车交了存车费被盗,物业担责吗?

一、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具体是谁的责任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是停车场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管理者赔偿后,就可以向盗窃者追偿。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的规定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

阅读(151) 评论(0) 2022-10-09 09:27

法院判令: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

阅读(148) 评论(0) 2022-01-20 15:36

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交物业费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

阅读(417) 评论(0) 2019-09-10 07:56

2018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这8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

阅读(1059) 评论(0) 2018-03-19 09:40

合同中物业费未约定,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还是承租人承担?

那么在签订租房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有关物业管理费由谁缴纳的事项,一旦遇到这类法律问题该如何维护双方当事人,甚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房屋的出租人来进行缴纳。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出租人的业主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另一方面,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没有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物业管理费

阅读(728) 评论(0) 2012-12-11 17:49

房产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专业律师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配套法律服务,维护相关机构的权益: 1.法律风险提示,规避交易陷阱; 2.物业管理方案设计; 3.物业管理规定与业主公约拟定; 4.物业收费方案咨询; 5.物业管理费催收与诉讼; 6.保安、保洁合同审核; 7.物业纠纷处理与诉讼。  

阅读(1361) 评论(0) 2010-10-25 20:3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设部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

阅读(1397) 评论(0) 2010-10-25 20:30

是否先交物业费才能入住?

  王女士:我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款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开发商称必须预先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办理入住手续、拿钥匙。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如果开发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的内容,且你事先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你交了物业费才能给钥匙,那么这种事先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的做法自然合理合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应该按照你与开发商之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房屋交付,开发商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开发商拒绝交房是一种违约行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另外,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在向你履行交付义务,物业公司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由开发商来承受。而物业公司的代理事项仅仅限于房屋交接手续的办理,对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则应

阅读(1469) 评论(0) 2010-10-25 20:24

停在小区的车被损物业要赔偿吗

  王先生问:我将汽车停放在自家楼前,楼上的一块玻璃突然掉落,砸碎了小车前挡风玻璃,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该玻璃是过道窗户上的,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我交了物业管理费和车辆停靠费用,那么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究竟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发生这种情况,         *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   第二要看物业公司对掉落的玻璃是否负有管理责任。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户上的,是物业公司管理的场所。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主修理费用。   事实上,私家车停在小区内被人划伤,要求物业承担责任的事情已经是个老问题了。对于这类情况,首先需要解释的一点是,所谓停车费,是业主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而付出的停放费。物业

阅读(1656) 评论(0) 2010-10-25 20:22

未入住新房要不要交物业费

  业主未入住新房,物业管理费究竟要不要交?   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注意几点:   要认真和善于行使

阅读(1582) 评论(0) 2010-10-25 20:19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物业经营人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要求物业经营人提供的特殊和专业的服务项目而付出的费用。  

阅读(1467) 评论(0) 2010-10-25 20:17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生产、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建设(公用事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阅读(1243) 评论(0) 2010-10-15 13:35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编辑本段]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

阅读(1162) 评论(0) 2010-08-09 18:55

房屋未交付由谁来支付物业费

   近日,读者刘女士致电记者称,她在西安北郊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11月24日,刘女士收到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要求他们于次日领取钥匙。次日,当刘女士与她先生去领钥匙时,物业公司要求他们交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卫生管理费共900多元。房子还没有装修,他们也没有入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向他们收取物业管理费,有何道理?      ■物业公司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该小区物业公司唐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买房之前开发商已经与业主签订合同,即买房人同意参加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   对于还没有入住就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根据1996年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唐经理解释说,目前这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业主什么时候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在交房后业主就必须交纳这笔费用。唐经理同时举

阅读(2099) 评论(0) 2010-07-28 13:20

以没交交房为由能拒付物业费吗?

一位豪宅业主买房后以没有交房为由,拒付近3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18万余元。近日,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别墅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公司近三年的物业管理费15.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3万余元。 现年50余岁的谭先生是商人。2004年10月在上海市郊购买一套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林荫山庄别墅,并与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别墅物业服务公司对谭先生所购买的林荫山庄别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月,物业服务公司与林荫山庄别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50元,物业管理费按季交纳1.35万余元,业主应在首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谭先生发函追索物业管理费,但谭先生以房屋质量等原因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并以此为由一直不

阅读(1273) 评论(0) 2010-07-28 13:12

律师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实务

(一)律师办理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1、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投标方案并参与草拟或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各物业管理制度、表格等相关法律文件。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物业的接管验收 (2)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3)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费用负担 根据各地的规定,一般凡是普通住宅的,所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非普通住宅或商用物业的,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关于管理费的支付问题,结合一些地方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开发商承担。 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定后,物业开始销售时

阅读(1225) 评论(0) 2010-05-15 14:31

小区停车位距离住宅不能少于6米

李先生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居民,在小区住了5年了。5年来有一件苦恼的事一直困扰着王先生老两口。就是李先生家窗前不足二米的地方是小区的停车位,每天当夜深人静的时候、天刚刚亮的时候、午睡的时候,总是被汽车的喇叭声、启动车的声音吵醒、被汽车玻璃的反射光照射的头晕。李先生这些年来一直找小区物业反映苦恼,但始终未能解决。 律师释疑:该小区的停车位设置违反了关于消防的规范,远远低于消防要求的不低于6米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可以依法维权,要求物业公司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停车位予以撤除,还李先生等居民的平静生活。

阅读(2470) 评论(1) 2009-10-23 16:56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问: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业主观点不一,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基于何种考虑?   答:“业主”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明确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对贯彻执行物权法第六章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司法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这是界定业主身份的一般规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

阅读(1130) 评论(0) 2009-08-06 07:18

北京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何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大类是*基本的工

阅读(1557) 评论(0) 2009-07-24 07:35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阅读(1204) 评论(0) 2009-07-21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