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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专区 (18篇) 展开   列表

开具发票诉讼法院受理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关系中,常常会出现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另一方由于抵税、报销等原因要求开具发票。目前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经常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判决,甚至以此类纠纷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下面是各地法院有关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开具发票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裁判规则。 二、实务倾向观点 1、根据合同的约定,公司作为工程款接受方应当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开

阅读(197) 评论(0) 2022-09-25 11:05

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举证要点

对于争议解决的律师,证据的收集整理、组织举证的时间以及质证的方式都是非常重要的业务能力。证据材料准备的好坏,是决定一个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这个道理。 长期以来仲裁这种被大量应用在国际经贸领域争议解决的方式,正因其“高效、专业、保密、灵活”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青睐。可以发现,以创投、互联网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要代表的新型行业,

阅读(849) 评论(0) 2018-04-09 21:02

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向本案被申请人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及其它仲裁文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仲裁被申请人XXXXXX一案,由于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及其它仲裁文书,现申请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向________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及其它仲裁文书,以保障申请人的

阅读(392) 评论(0) 2016-01-07 11:4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所属类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0]6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 运输法院: 根据全市各级法院的历史状况,我院曾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规 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

阅读(611) 评论(0) 2014-09-21 08:03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标准       标的金额                                      费    率    1千元以下                                 100元/件    1千元—5万元                             ×0.05+50元    5万元—10万元                             ×0.04+550元  10万元—20万元                               ×0.03+1550元  20万

阅读(1375) 评论(0) 2009-10-06 18:38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复[1997]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04.23 【实施日期】199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条、*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阅读(1452) 评论(0) 2009-03-19 11:33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复[1996]8号 1996年6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部门:*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26日

阅读(1650) 评论(0) 2009-03-19 11:26

中国仲裁法律汇编一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

阅读(1712) 评论(0) 2009-03-19 1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可否允许申诉方撤诉问题的复文

   (裁字(1987)第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1987年6月4日工商(87)仲裁委字第3号关于可否允许申诉方撤诉问题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之前,申诉方申请撤诉的,应当准予撤诉。   二、申诉方经仲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无理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方反诉的,可以缺席裁决。......

阅读(20) 评论(0) 2009-03-19 11:17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修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决定

(2008年4月25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十一条修改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阅读(1185) 评论(0) 2009-02-11 16:02

经济仲裁案件中可否追加第三人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只能对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申请仲裁,不能涉及申请仲裁以外的第三人,否则会侵犯第三人决定是否参加仲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阅读(2869) 评论(0) 2009-02-11 15:35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以下称“仲裁机构”)正确处理合同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处理技术合同争议; (二)处理其他合同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三)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裁定技术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条 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应当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 第四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进

阅读(1136) 评论(0) 2009-02-11 15:13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英文) (1995年9月4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节 管辖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决定》、《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一)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二)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 (三)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

阅读(1086) 评论(0) 2009-02-11 15: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00年9月5日修订并通过,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节 管辖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 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

阅读(1139) 评论(1) 2009-02-11 15:08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0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节 管辖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   (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   (三)提

阅读(1069) 评论(0) 2009-02-11 15:0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

阅读(1176) 评论(0) 2009-02-11 15:0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3月17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阅读(1137) 评论(0) 2009-02-11 15:02

新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比

    修订后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与旧规则(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主要变化为:    1.条文数量稍有变化,从原来的65条变为67条:即在旧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即仲裁地、单独调解、仲裁程序中止三个条文),删除了一条(即国际商事仲裁之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条文)。    2.新增单独调解规定,与《调解规则》相协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向本会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新规则第四十条)。北仲已制定《调解规则》及《调解员名册》与之配套,并自2008年4月1日起同步施行。    3.新增条文对仲裁地及仲裁程序中止予以明确:新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开庭地点与仲裁地的区别。新规则第四十一条明确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则依据。    4.新规则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地仲裁员、双方可约定仲裁地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

阅读(1409) 评论(0) 2009-02-11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