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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技巧 (11篇) 展开   列表

律师调查微信*新指南

一、调查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厦附属1楼,腾讯法务部。 路线1:深圳北站前往,可坐5号线地铁至西丽站,从西丽B出口行走至路边,搭出租车前往,不堵车的情况下,费用大概在25-30元。时间大概一个小时以内。 路线2:深圳北站直接搭出租车前往,不堵车的情况下,费用大概在50-60元之间。车程时间大概*钟左右。 二、调查时间: 上

阅读(148) 评论(0) 2022-11-06 10:11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是否有效?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首先,1991年9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995年3月6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确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在

阅读(966) 评论(0) 2014-11-19 09:18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是否有效?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首先,1991年9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995年3月6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确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在

阅读(790) 评论(0) 2014-11-19 09:17

房产登记档案不属于隐私和秘密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10月,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为办理一离婚案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及本所介绍信到当地建设局下属的房管处查询某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遭到拒绝。该房管处一科长向王义律师称,房产登记的档案属于产权人的隐私,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准许,他们不可以向律师提供。并声称,以前从来没有准许律师该方面的查询,甚至该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来查询也是被拒绝的。王义律师即要求房管处提供不准查询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准查询的书面答复,该处负责人向律师提供了《律师法》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但拒绝以书面方式拒绝律师查询。 无奈之中,王义律师申请公证处一同到现场,要求公证处对房管处拒绝查询的事实进行公证。       次日,王义律师即持公证书到县政府对建设局申请复议,要求作出建设局必须允许王义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的复议决定。建设局在复议程序中答辩称,房产登记档案属于产权人...

阅读(1571) 评论(0) 2011-03-03 09:50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的认证手续

一、国外证据材料如何在我国取得证据效力 对于我国主权领域外形成的境外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在港、澳、台形成的证明材料如何在内地取得证据效力 香港、澳门、台湾虽然均属中国的一部分,但因三地与大陆的法律体系相对独立,故对香港、澳门、台湾的证据材料也有着相应的特别要求。 (一)在香港形成的证明材料 在香港形成的证明材料,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公章转递,确认使用。 法律链接: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二)在澳门形成的证明材料 在澳门形成证据的证明材料情况,分2006年2月之前形成和之后形成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2006年2月之前,由于司法部未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

阅读(2067) 评论(0) 2010-06-14 17:56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如何取证?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

阅读(3912) 评论(0) 2009-04-26 22:12

电话录音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偷录的录音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秘密录音方式拿到有力证据以获得官司的胜诉。因此录音证据以及其他电子证据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那么在进行录音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录音时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适的、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的这些情况,以免引起对方的警惕。 其次,要尽可能的明确双方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和结果;需要注意,相关数额务必要明确具体,千万不可模棱两可,比如:甲欠乙14.3万元,但未书面证据,乙为了获取有力证据去找甲录音,录音时,乙对甲说:“甲,你欠我那十几万元货款什么时候还我啊?”甲说:“我现在没钱,等年底我肯定还你。”乙的录音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欠款数额不明确。他不能紧紧依靠此录音要求甲偿还乙的14.3万元货款,因为,录音中未提到14.3万元欠款的事,而乙又无其

阅读(1705) 评论(0) 2008-05-10 17:12

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案情]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年1月10日,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刘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等。2004年1月13日和21日,被告王某手机上先后两次出现原告刘某发送的短信,内容分别为:“四万五千元以(已)还清,欠条放在我妈家  你和朱欠条过两天一起还给你”,“欠条被我家人弄丢了,你放心钱已还清我不会跟你要了”。2004年2月26日,原告刘某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用期三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已还,由于原告说欠条丢了,就用手机发短信给我,并出示手机短信为证。         [评析]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其证明效力如何?法庭能否采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阅读(1445) 评论(0) 2007-11-29 10:51

录音证据取证技巧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原*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阅读(1532) 评论(0) 2007-03-22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