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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 (42篇) 展开   列表

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内容提要:当事人要求对其进行征地安置补偿,但未提交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故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欣宜之母蔡艳辉系陈家坪组村民,金欣宜20

阅读(183) 评论(0) 2022-06-15 15:20

*高院:除非另有约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

阅读(628) 评论(0) 2021-01-06 15:08

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一般的理解,只有债权请求权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产生、

阅读(470) 评论(0) 2020-12-27 05:5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要当地村委会的土地证明。 3、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4、测量完毕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5、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

阅读(462) 评论(0) 2019-12-09 15:12

北京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办事程序,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

阅读(610) 评论(0) 2013-05-04 11:56

北京市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

阅读(1593) 评论(0) 2012-04-04 17:02

陈某某等诉陈某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继承案

. 【要点提示】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遗嘱无效。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 【案

阅读(2935) 评论(0) 2011-12-18 18:05

北京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办事程序,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

阅读(1990) 评论(0) 2011-10-31 09:24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四种情形

*种情形 房屋未过户视为合同无效 买房人腾房、卖房人退钱   解答:城镇居民购买了农民宅基地房,但房屋并未过户至买房人名下,对于这种情况,房主如果想要回房屋,原则上法院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房人腾退房屋还给房主。但是由于房主要回房屋的行为实际上是违约行为,买房人可以就对方违约为名要求房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现在的价格已经翻了很多倍,但房主要回房屋仍可以以当初购房时的房价买回房屋。由于原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原则上房主只要返还当初卖房时的房款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买房者已经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甚至翻新,有一定的成本投入,那么卖房人要支付这部分费用。   第二种情形  房屋未过户视为合同无效 买房人腾房后起诉赔偿   解答:由于卖房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买卖,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私自买卖后又反悔,有重大过错,因此,买房人在腾退房屋后

阅读(2276) 评论(0) 2010-08-27 07:3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集[2003]645号 2003年7月30日 怀柔区人民政府、延庆县人民政府:   为优化我市郊区的投资环境,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并批准,在全市先选择两个乡(镇)进行试点。据此,经商贵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在两个区县内务选一个镇开展试点。现将《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及时总结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

阅读(11184) 评论(0) 2010-08-25 16:40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势必宅基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因此,村民只能将自己的住宅转让给同村的村民,以确保该村民有取得宅基地之使用权的资格。 同时,法律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严格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

阅读(1803) 评论(0) 2010-07-28 22:25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9年08月11日 <!-- 【法规来源】 --> 【全  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

阅读(1910) 评论(0) 2010-07-06 17:25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您好,郑律师,我的爷爷奶奶是村里的,家里有一个农村宅基地房屋,爷爷奶奶去世后,宅基地的是否可以继承?我们都是城市户口。 村里有没有权力没收老宅基地? 宅基地有没有转让的权力? 如果我不卖,我要在原基地上盖房子可不可以? 老宅基地上面有房子,现在村里说不让我盖也不让我卖。要没收。我想问村委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权力没收我继承的老房和宅基地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

阅读(2443) 评论(0) 2010-05-20 21:5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阅读(1575) 评论(1) 2010-01-12 16:52

在别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 出资人能否直接取得房产权

在别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 出资人能否直接取得房产权 作者:彭跃进 刘顶峰 -------------------------------------------------------------------------------- [案情] 2005年5月,刘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了一块建房用地,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因缺少资金,刘斌便邀请朋友万四清合伙建房,双方约定:万四清投入建房资金,房屋产权归万四清所有;房屋建成后双方合伙经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万四清出资11万元建成了房屋。双方合伙经商一年后,因账目往来发生纠纷,故终止了合伙。刘斌向万四清主张房屋产权,遭拒绝,便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产权的归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该协议表面上是合伙建房协议,实为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房屋虽由刘斌建造,但万四清是房屋的出资人,房屋产权应

阅读(2129) 评论(0) 2009-06-28 10:55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和宅基地?

我是城镇居民,我家在农村有三间房子,去年父亲去世后,村上的领导说我家在农村已经没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过几年退休后还要回农村居住。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郑国柱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继承的只是房产所有权,农村居民或者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

阅读(4759) 评论(2) 2009-06-24 17:07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 翟胜祥死后, 其妻龙凤弟及女儿霍路弟于一九六0年在屋后扩建猪圈,一九六五年、一九七七年又对此房的墙壁、大门进行修建,刘国柱均无异议。一九七八年,刘国柱之侄刘光辉与龙凤弟订立了《借地文约》,其中写道“所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霍姓,地基主权属于刘家”。一九八二年,刘国柱、刘光辉提出要地建房发生纠纷,并向临桂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讼争之宅基地原虽属刘国柱所有, 但是,己经长期经他人使用,且自一九六二年九月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后,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

阅读(1983) 评论(0) 2009-06-24 17:0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

作者:魏建国 聂文辽 冯建晓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探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

阅读(1766) 评论(0) 2009-06-02 18:36

购买“农转非”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例介绍]1996年甲某同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某自愿将坐落于崂山区中韩镇王家麦岛归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10万元价格出卖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依约将房款支付给乙某,乙某将房屋交付给甲某,甲某实际占有、管理和使用房屋至今。购房时由于甲某系非农业户口,乙某为农业户口,后乙某农转非。乙某以甲某系非农业户口,办不了房产过户,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效为由,要求甲某返还房屋,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乙某以购房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某腾还房屋。甲某以乙某1998年“农转非”后,购买的房屋应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为由,不同意返还房屋。   [律师评述]本案关键是看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从土地性质看,本案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还是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阅读(4484) 评论(0) 2009-04-21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