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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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15:34
*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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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8 07:56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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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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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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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14:55
*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于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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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14:54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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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19:11
已于2002年8月5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132号《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损失后,受害人或其亲属能否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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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