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故责任者要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后,因为拒绝用此笔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存在明显争议,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支付给死者的补偿费,具有遗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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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7 09:33
申办遗嘱公证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村委会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派出所的配偶死亡证明书; 3、精神正常,神智清楚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存折,存单或卡(到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书); 5、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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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07:32
立遗嘱人×××,男,××岁,×× 人,现住××路××号。身份证号码:
我特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父亲×××。
储蓄在××××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母亲×××。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女儿×××。
因我已经在和我的前妻***离婚时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已经支付给她 万元,故上述房产和我的前妻****无关。
本遗嘱委托××× (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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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 19:01
邱先生问:我的伯父于2007 年去世,他除了我父亲和姑妈外,没有其他亲属。他在去世之前亲笔书写遗嘱,指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路的一套产权房交由我的父亲继承。而我的父亲在2009 年去世之前也立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我继承,他们所立的遗嘱在其生前都没有进行公证。现该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我的伯父,而我手持两份遗嘱,不知该如何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郑国柱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就你所述情况来看,你伯父和你父亲所立的两份遗嘱应当都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你若欲办理该种遗产的过户手续,应当是可以办理的。
首先,你可先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经公证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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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07:45
一,自书遗嘱 。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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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06:47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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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3 06:59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为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预。 (2)是正式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遗嘱人*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3)是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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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8 13:13
案例: 王女士2年前因病瘫痪在床,全靠女儿照料,儿子梁某不管不问。 王女士一气之下立下遗嘱,称遗产归女儿所有,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近一年来,儿子梁某向王女士承认了错误,并将她接到自己的家中照顾。 现在,王女士想把公证遗嘱撤销,她来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答疑: 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郑国柱律师: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可见,公证遗嘱效力*大,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对于已经存在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只有通过做新的公证遗嘱才能变更(或者说替代),这样才能够真正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因此,王女士应该去公证处再做一份公证遗嘱,把原来的公证遗嘱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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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8 13:09
晚报讯 张老汉生前先后写过四份遗嘱,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一样。儿子张某高按照*后一份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屋,但其他3个姐妹不认可并怀疑这份遗嘱订立有“猫腻”。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四方法院近日依法认定以*后所立遗嘱为准。 立过4份不同遗嘱 2003年11月15日,张老汉在公证处立公证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其外甥周某所有;2004年10月11日,他在公证处又立公证遗嘱一份,将房屋遗赠给其外甥李某、周某共同所有;2006年12月8日,张老汉又办理了声明书公证,自愿撤销上述遗嘱,并于同年自书遗嘱,载明去世后房屋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2007年张老汉在蓬莱儿子张某高家中居住,留下代书遗嘱:去世后房产由张某高一人继承。蓬莱一家法律服务所在遗嘱上加盖公章并出具见证书。 女儿怀疑遗嘱伪造 2007年1月24日老人去世,4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引来纷争。在法庭上,张老汉的女儿解释了遗嘱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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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21:44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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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