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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专题 (11篇) 展开   列表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导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的规定。 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

阅读(233) 评论(0) 2020-10-29 14:54

楼上漏水,如何维权?

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如何索赔?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

阅读(301) 评论(0) 2018-03-13 08:16

被广告牌砸伤,谁负举证责任

  郑律师答复:你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受到伤害的后果与牌子脱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指明牌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如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

阅读(1828) 评论(0) 2011-02-12 17:46

精神损害赔偿将要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法律*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堪称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法学界千呼万唤、老百姓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肯定,长期缺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望大大方方地进入我们的生活,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可喜体现。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

阅读(2402) 评论(0) 2010-03-24 2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章 一般规定 *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

阅读(1306) 评论(0) 2009-12-27 16:16

工地杂物砸伤拾荒者 施工方赔3万

  中国法院网讯   40多岁的段雪(化名)是河南的农民,没有工作的她,平日靠捡一些废品为生。一次她在捡废品时被某工地落下的杂物砸伤,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予以赔偿。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日前段雪得到了施工方3万元的赔偿款。     原告段雪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11月11日下午3点多,原告在位于丰台区菜户营西街的拆迁工地上捡拾废品时,被落下的杂物砸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血肿、头皮血肿、左锁骨骨折、左第二肋骨骨折及皮肤软组织损伤。施工方某房屋拆除公司既没有在拆迁工地周围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在工地上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原告被工地上落下的杂物砸伤。所以原告起诉要求房屋拆除公司赔偿损失共计38374.13元。     开庭时,该房屋拆除公司起初不同意段雪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当时拆除的现场其是依照规程进行了房屋的拆除工作,已经尽到了管理的

阅读(1244) 评论(0) 2009-10-17 09:30

房屋围墙倒塌,谁担责?

李先生:我在老家有处闲置房子,前年我免费把该房让给一村民居住。前阵回家,我发现院子的围墙有些倾斜,比较危险,我跟那个村民商量,提出两方一起出钱将围墙维修一下,他没同意。请问如果围墙倒塌,砸伤了他家人或他本人,我还有责任吗?   郑国柱律师: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你的房屋出现上述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你作为所有人,应该主动负责排除,不能因他人不配合就不作为,否则的话造成他人损害,你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阅读(1454) 评论(0) 2009-08-25 16:14

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都有哪些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在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经营服务、活动场所对相关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包括经营服务、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活动组织者等。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经营服务、活动场所相关的公众,包括被服务者、潜在的被服务者和实际进入该场所相关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经营服务、活动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依法具有对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报务场所的经营者,还有类似如银行、商场、网吧、邮局、公园、旅游景点等一切从事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对接受服务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服务场所之外从事社会活动,如承办各种会议、比赛、交易会、展览会

阅读(2997) 评论(0) 2009-04-19 19:28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

阅读(1513) 评论(0) 2008-10-04 14:23

何谓肖像权,怎样会侵权?

何谓肖像权,怎样会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

阅读(1696) 评论(0) 2008-10-04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