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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与并购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在开展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过程中,通常会对被收购方或参与重组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应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尽到审慎审查之义务,并做出风险提示。   (2)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本质上是参与方股权和资产的变更活动,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各参与方股权和资产的法律状况。   (3)由于并购与重组项目会牵涉到多家中介机构,所以律师应注意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并关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内容,必要时应当在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引述。   (4)律师在正式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之前,应由被调查的公司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函,对律师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及仲裁、诉讼、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做出承诺和保证。   (5)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往往历时较长,律师应制定项目计划,并注意保留工作记录备查。   (6)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较为广泛,律师应注意多方面收集有关法律规定,并区别并购与重

阅读(1201) 评论(0) 2009-07-30 17:56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章 总则 *条为指导本市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任何会员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当发现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接受当事人委托 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

阅读(1191) 评论(0) 2009-07-28 15:52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一、受理条件 1.1医患纠纷并非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决定受理前代理律师应当考虑是否发生以下情形: (1)医患关系; (2)人身损害结果; (3)经济损失; (4)违法、违规行为; (5)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或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 (6)诉讼时效。 1.2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代理律师应当审查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寻医就诊的法律事实)。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因为过失在诊疗过程中或之后造成患者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死亡。代理律师应当审查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情形。这通常是作出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

阅读(1146) 评论(0) 2009-07-28 15:51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

阅读(1151) 评论(0) 2009-07-28 15:50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

阅读(1526) 评论(0) 2009-07-28 15:49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章总则   第二章 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三节 受债权人委托   第三章 破产企业和解整顿   第四章 整顿企业治理   第五章 附则   *章 总 则   第1条 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

阅读(2412) 评论(0) 2009-07-28 15:37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咨询 *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节 收案 第二节 收费 第三节 结案 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六章 立案 第七章 开庭 *节 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节 一审开庭审理 第三节 二审庭审 第八章 庭审完后的工作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

阅读(1431) 评论(0) 2009-07-28 15:24

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

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 (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002年9月29日 *章 总 则 *条 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 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

阅读(1393) 评论(0) 2009-07-28 15:14

*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上)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  一

阅读(1635) 评论(0) 2009-03-01 12:48

*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下)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担保法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法官 金剑锋 张雪楳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种观点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具有代偿能力,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人,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人与债权

阅读(1988) 评论(0) 2009-03-01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