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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律师 (14篇) 展开   列表

中央军委纪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 受理对军队及军队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军纪的检举

京华时报讯(记者潘珊菊)记者从国防部了解到,经军委领导批准,近日,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设信访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用信箱,主要受理对军队单位、军队管理的人员违反党纪军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军队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军纪处分的申诉。 据了解,这是调整组建后的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军队正风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此前在春节前,军委纪委就对春节期间明察暗访工作

阅读(9340) 评论(0) 2017-11-17 06:23

父母受过刑事处罚,子女当兵有影响吗?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

阅读(2418) 评论(0) 2017-06-09 14:01

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又参加工作以后,其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

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总政治部干部部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63]总政干字第226号(1963年2月18日)

阅读(2623) 评论(0) 2012-02-06 15:15

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77]劳薪字第33号(1977年4月12日)

阅读(2276) 评论(0) 2012-02-06 15:14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 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

阅读(1731) 评论(0) 2011-05-05 16:22

*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1月30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         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1990年1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   今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一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该案主要涉及军队离退休干部,被移交地方后因住房安置发生纠纷,能否通过诉讼...

阅读(5276) 评论(0) 2011-01-05 14:00

“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

阅读(2325) 评论(0) 2011-01-05 12:06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经总政治部批准已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近日就颁发《规定》的有关问题做了解答:问:据了解,刚刚颁发施行的《规定》,是在对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请介绍一下这次修改《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修订的《婚姻法》为依据,着眼新的形势,立足部队实际,坚持与军队的条令条例保持一致,把适应社会发展同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维护军人和军人家庭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本着便于操作适用的原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问:据了解,《规定》对军人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什么? 答:大家知道,《婚姻法》对这方面没有做出规定,相关的法律只涉及了其中的部分情况。我军是执行政治

阅读(1928) 评论(0) 2010-01-27 17:59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老公是现役军人,我们俩结婚两年多,现在育有一女儿一岁多,现在我们夫妻感情不好,而且男方还时常动手打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家庭暴力)。我们现在分居一个月了,女儿现在跟我一起住在娘家,抚养孩子的花销男方*钱不出,我又没有工作。我跟男方提出离婚,他*初是同意的,并且亲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签了字,现在在我手上,但*近他又不同意离婚了,我猜想男方可能是因为考虑到和我离婚后,他转业后户口就不能留在北京的原故,才不同意离婚。现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请指点!       郑国柱律师: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你老公---现役军人时常动手打你,如果给你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则构成家庭暴力,但是要收集有关证据,如医院出示的打伤证明。你提出离婚的,应到你住所地的

阅读(1750) 评论(0) 2010-01-27 17:47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

阅读(1589) 评论(0) 2010-01-27 17:36

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但是我们只登记结婚半年多,还没举行婚礼的时候,我就病了,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在结婚前我有原发病,免疫系统的病,我明确告诉了老公,就是担心以后他会嫌弃我身体不好。现在老公后悔了,想给我离婚。而且还想抵口否认我婚前告诉他病情的事情。如果在法院,他抵口否认我婚前有病的事实曾经告诉过他,将会对我很不利,那我怎么办?具体我怎么这方面的证据我应该如何收集啊?我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啊? 万分感激律师的帮助 如果您真的是军人的话,请您不用多虑,这种情形下他不能离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3、不知道他起诉

阅读(1588) 评论(0) 2010-01-2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