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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题 (23篇) 展开   列表

征地中的“一书四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一书四方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所谓“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所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一书四方案”经历了“基本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转变过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

阅读(238) 评论(0) 2020-08-17 13:55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函[2000]582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执行日期:2000-11-22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阅读(480) 评论(0) 2016-01-14 13:29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如何申请登记

1、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以后,该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申请初始登记。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用以判别其为国有土地的主要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凭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初始登记

阅读(1479) 评论(0) 2012-06-06 12:09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阅读(1119) 评论(0) 2012-04-24 17:09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章 总则 *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阅读(1652) 评论(0) 2011-03-01 16:06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

阅读(1271) 评论(0) 2010-11-12 11:54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

阅读(1810) 评论(0) 2010-11-11 09:4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

阅读(2159) 评论(1) 2010-11-11 09:4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税三[1993]499号 颁布时间:1993-7-26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市政府1993年第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gt;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征免税有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经营活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   二、关于营业税征免问题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

阅读(2513) 评论(0) 2010-11-11 09:37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

阅读(2140) 评论(0) 2010-11-11 09:33

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

阅读(1218) 评论(0) 2010-11-11 09:3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

阅读(1292) 评论(0) 2010-11-11 09:28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首先,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要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划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土地使用者亦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要抵押的划拨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   其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看所申请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并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给予答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定出让金数额,并经与申请人协商后,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年限。抵押权的存续期不能大

阅读(1683) 评论(0) 2010-09-04 15:53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符合一定条件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经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机关批准后,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抵押。   此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时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发生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之后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县级

阅读(1512) 评论(0) 2010-09-04 15:5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其相应价格。尽管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但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就其权利本身的根本性质并无不同,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非完全是无偿的,根据不同情况,有些需要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因此伴随相应的成本支出。此外,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伴随资金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依据“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原则,企业应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就必然有其对应的价格。 那么,如何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年2月13日发布),“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同时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

阅读(1514) 评论(0) 2010-09-04 15:52

什么情形下适用划拨土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阅读(1477) 评论(0) 2010-09-04 15:51

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

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

阅读(1331) 评论(0) 2010-09-04 15:50

建设项目划拨用地审批程序

一、办理程序 1.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受理科收件,出具回执 2. 主办部门初审、规划科(权籍科、拆迁科)会审 3. 外部征询 4. 主办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1. 局领导审批 5-2. 需区政府审批的,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区政府 6. 局领导或区政府审批后,主办部门制作批件 7. 受理科核发办理结果 二、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表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计划附总平面布置图 3.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随文附图 4. 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动迁补偿安置意向书或协议书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随文附图 6.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7. 勘测定界技术包括书及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8. 地籍图(原件,3套) 9. 有关权属证明 三、主办单位 用地科

阅读(2089) 评论(0) 2010-09-04 15:49

*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

阅读(1207) 评论(0) 2010-09-04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