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近日,温州仙岩的张某急匆匆地送6位来喝满月酒的客人到医院。进医院时,6人全部出现腹泻、呕吐、全身无力现象。后经医院查明,6位客人得的是急性肠胃炎。
“为什么会有怎么多人同时得了急性肠胃炎,是不是饭店里的酒菜有问题呢?”事后,张先生找到饭庄要求查明原因并解决问题,但饭庄对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找到了仙岩工商所进行投诉。
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工商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商人员表示,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经过工商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饭庄赔偿6人1500元。
无独有偶。前不久,温州龙湾的黄先生和朋友在排档吃宵夜时因喝了变质啤酒,结果也被送进了医院,后被确诊为急性肠胃炎。
事后,黄先生找到排档经营者夏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夏某认为啤酒质量出了问题,责任不在于他,让黄先生找厂家。黄先生只好对剩余变质啤酒现场封存,并向永兴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永兴工商所经过调查分析,查出是啤酒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可能因发生碰撞、摩擦等情况,导致瓶口玻璃有一小块破碎,引起瓶内啤酒变质。
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者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后,该啤酒厂家和排档老板共同为黄先生朋友赔偿了医疗费和补偿费用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