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律师所办理的案件中,再审案件一定不会少。很多案子,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的多,判决就生效了。当事人不服的话,就要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再审。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公布: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可见再审的不易。申请再审,是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及一定的耐心。
有关再审的法律规定有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构成了再审的规定,可以在现行的再审申请中依法适用。
以下就民事再审的规定,来说民事再审的实务操作。
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规定 【再审法定原因】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该条对申请再审的条件进行了罗列,有利于司法实务中操作。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实践中把握: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进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这样,就对法院审查定下了范围,有利于客观的审查再审申请。
对于再审的申请资料、法院的文书格式,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规范运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该意见规定表明有二种情况,是不作为再审申请审查的。该意见规定未具体规定以不相同理由再次提起再审的,是否能作为再审案件审查,规定未予以明确。但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则如以不相同的理由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应当可以作为再审案件审查的。本规定也未规定对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的救济途径,如是否也可以作为再审案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待相关部门予以明确。所以该条规定的内容可能涉嫌违反了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法定的申请再审权利。其规定的不明,容易给法院以一次申请再审即不能再次申请再审的借口,实为对当事人不利,应当对此规定予以相应的修改。
首先,再审申请书的写作有要求,需要对再审的法定理由进行明确,并说明事实与理由。这就要求再审法定理由概括的要明确、简要,贴切再审的法定事项,并结合司法解释规定来写。在实践中,也可以找一些*高院有关的再审的裁判要旨来说明法定事由,有利于再审审查,尽管我们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
由于再审属于书面审查理由,不同于二审的书面审理程序,其主要依据是再审中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故事实与理由简明、扼要,紧贴再审的法定理由,将会对再审审查带来重大影响,决定案子能否受理。
再者,从再审的程序来看,如果再审被驳回的话,那能不能再以别的理由在二年内再次向原申请再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是一个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高院口头明确告知,经再审裁定驳回的,则不能再提起再审审查。从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来看,这个规定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是违法的。建议立法予以明确。
对于经再审驳回再审裁定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该裁定的再审,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于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高院的意见规定认为其不作为再审审查,有待斟酌的。
再审,由于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程序,按照目前的境况来看,不容乐观,这也有基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而言的。但既然法律规定了再审,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再审审查,而不是人为的去控制再审审查,以利判决合理、合法。
以上是有关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本院院长提起、上级法院提起、检察院的抗诉等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待于加强从内部来解决再审问题,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空有一个规定就好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是二年,也是很快就会过去的。建议严格按法律程序来审查再审案件,真正的实现有错就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为司法公正把好*后一道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