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半年前经熟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是某装修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刘某。刘某说,他一直在搞室内装修,很多业主对自己赞赏有加,并列举了一长串委托他装修房屋的业主姓名。随后甲女士与刘某正式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写保修期),把自己刚购买的新房委托其装修,费用共计7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雇了两名工人具体施工。装修好后,甲一家高高兴兴住进了新房。不料过了一个月,甲家的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卫生间有时还会渗水。甲随后找刘某交涉,刘某称自己并非实际施工人员。交涉了几次都没结果。
之后甲找到刘某所属的某装修公司,要求保修。装修公司负责人宋某说,刘某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刘某定期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至于刘某承揽了什么工程,与谁签订了合同,装修公司并不知情。如果刘某承揽的工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公司可以派人予以维修,但费用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甲问,像这样的情况她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起诉至法院。
律师支招
房屋装修具有强制性保修期
在邓女士的这起事件中,房屋装修是具有强制性保修期。房屋装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发现,而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可能会表现出来。为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修期。该《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62条也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的房屋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时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所以甲有权依法主张权利。对于房屋装修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刘某挂靠的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刘某是《房屋装修合同》的签订者,也是他找人具体施工的。所以,他以自己并非具体施工人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目前市场的装饰装修建材良莠不齐,建筑工人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技术娴熟的工人更是供不应求,导致整个装饰装修市场乃至*后的装饰装修结果与业主的期望值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保证房屋的装修质量,装修前,业主一定要慎重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公司;同时,应认真签订合同,对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的验收方式、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