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购买钢板的货主拉货,去路边找了个运输车,运输车是农用三码车,是经过私自改装的。没有改装后的行车证。货物和车都是严重超长,超宽,超载.双方谈好,每吨钢板10元运费。结果货物刚出厂门,就出车祸了,一死一伤,责任认定运输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这时货主在厂里刚结了帐。货主承担民事责任么? 说明理由.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货主承担过错责任,理由是货主在签定口头运输合同时没有严格审查车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该运输车是农用车,不能进市区,且经过私自改装,货主应该审查是否有行车证,行车证与车是否相符.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对于以上咨询,律师们的回复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个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主要理由无非是:1、按照过错原则,货主存在过错,而且因为货主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2、货主和车主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按照我国法律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货主应承当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主要理由是:1、货主的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货物严重超长、超宽、超载都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不能因此要求货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如果因此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那交通主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吗?2、货主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货主与承运人的关系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涉及的是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所运货物遭受损失,货主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向车主索赔,这两个纠纷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归根结底要分析的是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如果是雇佣合同关系,货主无疑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则无需承担责任。下面作如下分析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