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郑国柱律师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近日,郑国柱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裁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裁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等合计5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某是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餐饮主管,2007年4月23日下午17时15分,当何某某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正常行经朝阳区姚家园路青年路口处时,遭遇正在为其单位办事的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牌号为京G439**)撞击,致使原告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血气肿、颅骨骨折、右肩甲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膝皮肤损伤、多发皮肤挫裂伤。事故发生后何某某被送往民航总医院进行抢救和手术*共计住院81天。后何某某找到郑律师,郑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采取先让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将李某某及其单位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侵权人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50000元。
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律师帮助何某某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何某某受伤情况经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为何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何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起诉。
后通过律师新勤努力*终何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拿到了所有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何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共获得赔偿108000元。交通事故获双重赔偿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何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何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何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北京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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