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政府行为,征地是动用“国家征用权”。动用国家征用权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即“公用”和“合理赔偿”。征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收土地。 征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2)征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4)征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方案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具有强制性。征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占地是单位或个人行为,一般是指农村为了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