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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专题 (93篇) 展开   列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款第二项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

阅读(786) 评论(0) 2008-07-04 09:33

下夜班骑自行车摔伤 是否属于工伤?

                 2007年5月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完成当天夜班的工作任务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天色漆黑一片。突然,一辆大货车迎面开来,车灯的强烈光线刺得李某睁不开眼,根本看不到前面路段的情况。谁想就在此时,路前竟横放了一排砖头,“砰!”李某的自行车轮撞上了砖头,当即连人带车摔倒。               自行车事故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构成工伤。”而李某当时回家骑的是自行车而非机动车,并且又没有和其他机动车相撞,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李某是由于一辆大货车的突然出现而摔伤,但她并没有和货车相撞,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条件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阅读(1169) 评论(0) 2007-11-29 07:39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

阅读(921) 评论(0) 2007-11-21 09:40

工伤申报义务应由单位来承担 未尽义务单位应负担工伤费

    工伤申报义务应由单位来承担 未尽义务单位应负担工伤费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纠纷。单位认为其已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但是由于工伤认定未及时申请,工伤待遇未得保险机构同意。谁是工伤认定的义务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过期时,职工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解决?  工伤后被鉴定八级伤残 因工伤待遇将单位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系被告江苏省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职工,被告依法为刘某办理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4年12月12日,刘某在下班途中撞上桥护栏,造成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先后进行了两次颅脑手术。2006年8月1日,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9月,刘某向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之后,由

阅读(628) 评论(0) 2007-10-23 22:08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同时请求

             ·[基本认识]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人的权利是当其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此导致残疾、死亡时,依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得到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投保人的义务是按期缴纳保险费。

阅读(1023) 评论(0) 2007-10-10 16:06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阅读(1631) 评论(0) 2007-10-10 13:53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伤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

阅读(804) 评论(0) 2007-10-10 13:46

关于工伤的两点新规定

    关于工伤的两点新规定 一是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临时工打工遭受事故伤害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给打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福音。    二是从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致伤打工者可获双份赔偿,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   

阅读(664) 评论(0) 2007-10-06 13:11

申请工伤认定过期可以民事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03年3月始,巫巧林到江苏省句容市诚信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3年5月29日,诚信公司安排巫巧林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巫巧林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诚信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04年6月10日巫巧林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诚信公司支付。2004年12月1日经句容市公安局鉴定,巫巧林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2004年8月

阅读(665) 评论(0) 2007-10-06 13:0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阅读(713) 评论(0) 2007-08-26 08:1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

阅读(605) 评论(0) 2007-08-26 08:11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阅读(673) 评论(0) 2007-08-26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