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范围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合法财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的,可以继承,并可以取得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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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9 16:57
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一项福利,与农村居民的身份相联系,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 同时,因转让农村私有房屋也必然导致宅基地的转让,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也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北京市法院现在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只有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才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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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9 16:54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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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1 12:58
来源:东方网
晨报讯(记者 赵阳)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为了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归属,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确权颁证工作正在加快进行中。据悉,宅基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放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据了解,本市将选定部分地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宅基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放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此外,市国土局表示,在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后,市国土局将及时修订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据悉,对于符合规划、合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二、三产业发展,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要求等,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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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7 08:04
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宋庄房讼"案终审。法院依法认定农民马海涛与画家李玉兰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判决画家李玉兰90天内将房屋腾退。李玉兰的败诉让画家村200多位画家心头都笼罩了一层阴影。北京海淀法院获日前也审结了几起类似的"农民房诉讼"。 与"画家村"李玉兰案不同的是,法院在判决房屋买卖无效的基础上,依据评估机构对房价和地价的评估结论,判决酌定几名起诉收房的村民给付买房者高达四五十万元的补偿款。 有关专家说,这样的判决,客观上会抑制人们所担心的"画家村"李玉兰案可能带来的"骨牌效应",另一方面对宅基地的违法买卖行为也将是一个打击。 反悔者被判补偿50万元 邢女士如今已经70多岁高龄。2001年,她与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农民谈先生签订了《买卖房屋及其宅院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从谈先生手中购买了近10间宅基地建房。 如同发生在宋庄的"农房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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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08:06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4年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
近年朱,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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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09:31
文号:闽政<2004>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4>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条 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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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08:57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房审批程序: 1. 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 由村委会主任携带该户户口本、申请书到镇村镇建设规划科审核。 3. 村镇建设规划科向县土地局报批。 4. 县土地局来人到现场勘察,报主管局长审批。 5. 县土地局批准后,由镇农建科通知村委会并转达本人或用地单位。 6. 领取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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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12:36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颁布日期】: 1997-10-25 【施行日期】: 1997-10-25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为及时、正确、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规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对未经政府确权发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的纠纷,行政边界争议、林地权属争议和军事设施用地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第四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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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53
农村土地 宅基地 登记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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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44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11 号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九月二日
*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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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21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六条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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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13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二,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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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07:12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全面规划,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策和规章草案,管理土地资源,拟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审核征用土地的范围、数量,实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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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 07:31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而得名“画家村”。 2002年7月1日,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八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000元。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2006年底,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通、收回房子。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玉兰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但法院同时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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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11:18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本受到限制,但因购买并入住期限较长,已形成稳定居所,出卖人再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昨日,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黄某要求许某返还讼争房屋的诉请一审被启东法院驳回。
许某系城镇居民,黄某拥有一座农村房屋。2000年5月,许某和黄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农房及附属设施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该协议得到了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土地管理所的同意,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许某入住后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2007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让许某返还讼争房屋。许某辩称,黄某为了享受房改待遇而将讼争房屋转让给许某,并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自己已居住达7年之久,黄某要求确认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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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16:41
您好郑律师,我和爱人都是农村户口的人,而且都不是本地人,是北京通州区的农村人,想在廊坊周边的农村买一所房子,前几天看了一下房子,他们家的院子挺大的,但是他们前边又盖了一排房子五小间已经卖了,后边也是五间,我们想要买后边的五间,而且这五间还没有装修,光这样一个房子要十万块钱,我们哪有那么多钱呀,借吧,但是我担心的是,这辛辛苦苦攒下的十万块钱,万一他们那要拆扦的话,我们不是一无所有了吗,那我们怎样才能做到以后我们买下的这所房子以后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真正属于我们的呢,现在需要什么手续呢,应该注意什么呢,谢谢您帮帮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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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10:50
近年来,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卖给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者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今年以来诉讼到文登法院的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有十几件,而且随着城建开发的扩展,该类案件数量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以下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目前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是更长时间。 3、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房屋。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从诉讼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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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