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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专题 (24篇) 展开   列表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咨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函(〔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属于询问告知,即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询问,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告知。如果保险人对有关事项已在风险情况询问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五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诚信附随义务。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

阅读(1413) 评论(0) 2007-12-11 14:01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

阅读(1360) 评论(0) 2007-12-11 13:53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紧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量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阅读(1044) 评论(0) 2007-12-11 13:51

保险未指定受益人,谁有权利分配?

徐女士:郑律师您好!我丈夫今年9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了,他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请问我的公婆 有权利分得该笔保险赔偿金吗? 郑国柱律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赔偿时,如果当时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则将此保险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你公婆也有权利参与分配该保险赔偿金。

阅读(1099) 评论(0) 2007-12-11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