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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391篇) 展开   列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法发「1998」3号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

阅读(690) 评论(0) 2008-09-17 06:49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对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

阅读(648) 评论(0) 2008-09-17 06:48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6年12月28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

阅读(680) 评论(0) 2008-09-17 06:46

怎样做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

阅读(825) 评论(0) 2008-08-13 22:08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

阅读(676) 评论(0) 2008-08-13 21:32

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汇总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长的,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 (*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 (*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

阅读(769) 评论(0) 2008-08-13 21:1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

阅读(706) 评论(0) 2008-08-13 20:12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阅读(712) 评论(0) 2008-08-13 20:0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阅读(1041) 评论(0) 2008-08-13 19:18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阅读(1243) 评论(0) 2008-08-13 19: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

阅读(769) 评论(0) 2008-08-13 18:59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

阅读(1481) 评论(1) 2008-08-13 18:57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阅读(1210) 评论(0) 2008-08-13 18:5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

阅读(624) 评论(0) 2008-06-29 17:45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

阅读(533) 评论(0) 2008-06-29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