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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专题 (61篇) 展开   列表

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应该怎么办?

我们是一家美资物流公司,在北京经营已有三年,旗下有四十几名员工。近期有公司一位员工在拿到五月份工资后就不辞而别了,公司人事部门几方联系后被告知“不干了”,并已跳槽到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了。对于员工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们表示强烈谴责,但除了道义的谴责外,因他们的突然离职又未交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如请人替岗、客户货款无法及时回收等。此外,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底才到期,他提前离职公司是否可以追回一年前为他支付的考驾照培训费用?请贵刊指教对于这员工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该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

阅读(1617) 评论(0) 2010-06-24 09:21

试用期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阅读(1822) 评论(0) 2010-06-23 15:58

用人单位在哪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彼此考察对方的阶段,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须对其进行另外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需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如果仍然不能胜任的,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使用人单位无法正常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经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普通违纪、违规的,用人单位应对其批评,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只有针对劳动者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如达到除名、辞退程度),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中旷工累计3

阅读(1682) 评论(0) 2010-05-30 07:3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方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补充说明: 八、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

阅读(1408) 评论(0) 2010-05-27 06:31

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当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提高效率。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 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裁员人数的限制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才可。 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

阅读(3991) 评论(2) 2010-04-08 08:45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阅读(1408) 评论(0) 2010-04-05 17:16

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阅读(1408) 评论(0) 2010-04-05 17:14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阅读(1189) 评论(0) 2010-03-14 08:1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阅读(1387) 评论(0) 2010-01-16 08:12

*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阅读(1415) 评论(0) 2010-01-12 13:4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设劳动争议周末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设劳动争议周末法庭,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行,每周六进行案件审理。 周末法庭主要审理劳动者与工作单位因种种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及人事争议案件。二中院为解决诉讼参与人因开庭而不好请假的困难,专门开设法庭在周末审理案件。 凡是有需要周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需向承办人提出书面申情,并讲明申请理由。经庭长统一审查,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安排周末审理。

阅读(1485) 评论(0) 2009-12-27 15:08

劳务派遣合同*低签多少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阅读(1298) 评论(0) 2009-10-30 13:54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知道的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位于城八区的中央所属和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阅读(1241) 评论(0) 2009-10-29 10:46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及怎样支付?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

阅读(996) 评论(0) 2009-04-13 14:07

新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一、一裁终局的含义及意义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一裁终局的*大意义就在于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在 2008 年 5 月 1 日之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只要对裁决不服,都能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受任何限制。许多劳动者,往往因为拖不起时间,放弃合法权益的维护。相反,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强势地位,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延”向劳动者履行义务,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及时维护的情况。 二、一裁终局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

阅读(707) 评论(0) 2009-02-23 09:43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规定,仲裁庭可以指定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的期限,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其掌握和管理的诸如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据,均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和执行;相关证据不仅要有,而且要齐全,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阅读(806) 评论(0) 2009-02-20 07:46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即: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注意:此处必须是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应当

阅读(736) 评论(0) 2009-02-18 11:23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阅读(520) 评论(0) 2009-02-18 11:21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乙方:         鉴于乙方已同企业即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乙方在为企业工作期间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等)、产销策略(市场销售方面的研究情报,折扣或回扣计算表等)、财务数据(价格表、成本核算表、各种明细表等)、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经营秘密信息。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一)加盖保密标识; (二)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二、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企业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即除了得到企业指示和在业务需要

阅读(959) 评论(0) 2009-01-20 18:18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 工 作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家庭固定电话: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阅读(808) 评论(0) 2009-01-20 18:17